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宋雅倫
被 上 訴人 黃冠群
上列當事人因侵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理由欄之部分記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載內容。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 文欄記載「原判決撤銷......」、理由欄記載「......從而 ,原審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認事用法即有未洽, 原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由本院予以撤銷... ...」等部分均係誤寫,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更正前記載 更正後記載 1.主文欄 原判決撤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2.理由欄 ......二、檢察官對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932號審理,原告亦對被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茲因被告所犯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撤銷原審關於被告之無罪判決,改判被告犯侵占罪在案。從而,原審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認事用法即有未洽,原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由本院予以撤銷。......。 ......二、檢察官對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932號審理,原告亦對被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茲因被告所犯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撤銷原審關於被告之無罪判決,改判被告犯侵占罪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