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58號
原 告 陳錫惠(即陳佳琳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珠(即陳佳琳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房立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4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被害人陳佳琳被訴部分,業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