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88號
原 告 陳金鵬
被 告 王健發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3號(原審判決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