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素蘭
選任辯護人 林水城律師
杜英達律師
陳國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
02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76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素蘭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 實
一、邱素蘭為號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並為臺灣省會計師公 會之一員。邱素蘭明知羅淑蕾(時任臺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 長)於民國98年莫拉克颱風肆虐全臺期間,並未經手臺灣省 會計師公會核撥之賑災款項,且關於該等賑災款項之說明, 均已於臺灣省會計師公會99年5月12日第24屆第26次理事會 議紀錄記載明確,竟意圖使羅淑蕾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 犯意,於106年7月28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北地檢署)告發羅淑蕾將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核撥予其之新臺 幣(下同)500萬元賑災費用,未交代款項之流向、用途及 核銷單據,而侵占入己,另受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之託將面額 15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為MS0000000號、發票日為99年1月3 1日、付款人為板信商業銀行,下稱150萬元支票)交付立法 委員侯彩鳳以辦理賑災相關活動,卻未實際交付予侯彩鳳, 羅淑蕾對於賑災款之執行有重大違法,而誣指羅淑蕾涉犯刑 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第342 條第1項之背信、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等罪嫌,嗣上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 ,認羅淑蕾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7年度偵字第1569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
二、案經羅淑蕾訴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 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素蘭(下 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而並未爭執,且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尚 無違法取得證據及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 實間具有相當關聯,作為證據充足全案事實之認定,應屬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另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 查證據程序,亦無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或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其於106 年6 月收 到不起訴處分之後再提告的原因是因為告訴人羅淑蕾(下稱 告訴人)說我是會計師的抓拔仔是有所本,她說八八水災募 得800 多萬元,分三個地方,分別撥給臺中縣政府、馬英九 、高雄市黨部。在我的記憶中,我第一次有跟羅淑蕾及會計 師公會等會計師到八八水災的現場,當時有拿錢去,但我不 知道拿多少錢,聽說是500 萬元,但我不知道一包是多少錢 ,我看到一包薄薄的,我沒有經手,是三個理事長分發的, 後來羅淑蕾回來重新解釋說,500 萬元就是500包,一包200 0元,另一個和尚比較可憐給5 萬元,但500 包乘以2000元 才100 萬元,總共105 萬元,這樣解釋500 萬元就差了395 萬元,是她自己講出來的。所以我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後我 很生氣,八八水災的事情我也不追究了,要告的話99年就提 告了。另外在園遊會的現場,我有看到羅淑蕾跟侯彩鳳站在 一起,羅淑蕾從口袋中秀出150 萬元的支票,又馬上放進來 ,我當下沒有覺得疑問,後來會計師公會理事說怎麼沒有看 到收據,因為侯彩鳳說沒有收到150 萬元,所以不能開收據 ,我當時嚇一跳,當時就我一個人看到。我去林敏弘辦公室 ,林敏弘跟我說羅淑蕾有曾經跟他要500萬元現金,這樣財 務會計說不行,林敏弘不給羅淑蕾,羅淑蕾就叫林敏弘把財 務fire掉,所以後來羅淑蕾轉向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拿150 萬 元。告發狀的內容羅淑蕾要求向林敏弘要求撥付震災,遭林 敏弘拒絕,林敏弘告訴我羅淑蕾跟她要500 萬元進行震災被
拒絕,所以羅淑蕾轉向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呂志明要求500 萬 元。我的查證來源第一段是林敏弘告訴我的,第二段是羅淑 蕾親自在偵查庭承認的等語;其於原審辯稱:在園遊會的現 場,我看到告訴人拿出150萬元支票給侯彩鳳看之後,又放 回自己的口袋;於99年3月份開理監事會時發現這張支票沒 有核銷的單據憑證,所以請告訴人要補相關憑證,我們4月 份開理監事會,告訴人拿園遊會的票根及估價單,不是侯彩 鳳開出的單據要核銷,所以我認為這筆帳並不清楚;告訴人 在另案妨害名譽案件中確實承認有經手500萬元,但告訴人 自己統計的資料只有105萬元,所以我認為其有侵占云云。 辯護人辯稱:(一)本案關於八八風災的捐款有很多疑問, 如150萬元支票,竟然沒有寫抬頭;呂志明說有將支票交給 侯彩鳳,但是如果有交給侯彩鳳的話,由侯彩鳳的大揚文教 基金會開一張150萬元的收據給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臺灣省 會計師公會就可以核銷這個帳目,但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一直 從99年3月17日理事會發現這150萬元沒有合法的憑證,到同 年5月12日監事會開會的時候,還是沒有合法憑證,繼續要 求向受贈單位取具合法的憑證,故被告106年7月28日告發告 訴人,主觀上無誣告之犯意;被告看到的是關於150萬元支 票部分,至關於500萬元部分,被告並沒有看到,係告訴人 於偵查中自承說其有經手500萬元等語,然並無合法的憑證 ,故被告認為500萬元部分也有問題,尤其是所發放紅包的 數量、金額,跟500萬元之金額相差懸殊云云;(二)關於1 50萬元支票部分,侯彩鳳有承認說「我有拿到票」,但是侯 彩鳳接著又說:「我的大揚基金會不會接受捐款,我侯彩鳳 個人我也沒有收到這筆錢,就不是我花掉的,不是我花掉的 為什麼要由我來開收據」等語可知,依侯彩鳳證稱該筆支票 款項沒有用在她身上,甚至就是沒有用在大揚基金會捐出去 用的那些災民身上,這都是有可能的答案,故不會是被告自 己去捏造出來、虛構出來的;何況呂志明先生證稱因為羅淑 蕾女士當初是協助來參與,甚至是引薦侯彩鳳來請台灣省會 計師公會做這個公益活動,所以呂志明才會說「我把支票影 印之後,空白處我才請羅淑蕾女士來簽名」,簽名處有丁澤 祥、林寬政以及呂志明都是會計師公會的常務理事跟理事長 ,他們有他們的角色,侯彩鳳簽名證明他有收到這張票,問 題是如果他能夠簽這個名有收到這張票,那為什麼不會同時 寫一張收據說我有收到或者是我代表大揚基金會收到。關於 500萬元部分,依告訴人於偵查證稱:150萬元是透過紅十字 會捐給台東縣政府,另外的150萬元是捐給高雄市黨部的, 剩下的錢她有包了一個500元的紅包有2 千包云云,但問題
是我們現在也看不到羅淑蕾女士這麼具體的講,紅十字會轉 給台東縣政府那個錢也沒有,高雄黨部的150 萬元也沒有, 因為羅淑蕾女士亂講,要不然他現在應該有一個紅十字會台 東的150 萬元或者高雄市黨部的150 萬元,或者幾千包的紅 包算起來應該是有500 萬元,而因被告是會計師,覺得每一 句話、每一個章節應該要有一個合法憑證,既然中間被告去 了解過之後是沒有,被告只不過是把這個500萬元到底是三 個公會還是四個公會加上聯合會所捐出來的,這個只是對象 弄錯了而已,然此500萬元是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當然 被告會信以為真,但事後去看看好像沒有這麼一回事,倘此 500萬元真的有從會計師公會捐出來的話,那這個錢就不應 該是這樣的用法,用的好像不對,名實有點不符,所以被告 才去請律師寫告發狀,顯然是沒有誣告之犯意云云;(三) 本案在105 年被告提告告訴人涉犯妨礙名譽罪案,在106 年 1 月18日的偵訊筆錄告訴人自己在偵查的時候講,這是他經 手的800 多萬等等這些款項,這個是當時告訴人在法庭上的 陳述,被告在場聽聞當然會引起懷疑怎麼會這樣,八八風災 的時候辦理這個震災活動的是侯彩鳳的大揚文教基金會,15 0萬元的支票並沒有抬頭,這個是違反會計師公會關於捐贈 或者是關於現金支出等的規定,又在陸續捐贈了之後,在3 月17日、5月12日、7月14日,甚至8月26日這幾次的會議裡 面,會計師公會對於一張支票的流向,遲延好幾次的理事會 都沒有辦法提出合理的、合法的憑證出來,而被告係親自在 場目擊,看到羅淑蕾把支票交給侯彩鳳,然後又放回去,是 被告認為有問題,直到前開提告妨害名譽案件不起訴處分之 後再議駁回聲請交付審判,閱完卷之後才知道原來告訴人自 己所講的東西跟其他人都不一樣,那被告斯時來懷疑呂志明 跟林敏弘所講的捐助款到底是多少、募款到底是多少等等, 綜合來看是有合理的懷疑,因為被告親自在場看到羅淑蕾把 這個支票交給侯彩鳳,然後又放回去,他真的是目擊者,然 後提出告發,不是憑空虛捏出來的,證人侯彩鳳、黃章仁所 證,都是在避重就輕,並不足採;(四)150萬元支票有沒 有交給侯彩鳳才是問題所在,這張支票是一個幽靈支票,省 會計師公會即使在8 月22日、8 月23日就有跟侯彩鳳一起辦 活動,後來在26日說這張150 萬元的支票要捐款,因為對象 不一樣,那其實呂志明講得很清楚,他說他因為不知道侯彩 鳳的基金會是什麼,所以才沒有寫,跟在本院作證講的不一 樣,省會計師公會的函說事前經過理事會半數以上的同意, 照這個邏輯,事前不知道侯彩鳳的基金會叫什麼名稱,根本 不用一一打電話給理事,打電話給侯彩鳳就好,這是第一個
疑點。第二個疑點,今天林寬政說要捐給災民,所以為什麼 質疑他說你8 月22日、8 月23日捐給災民都是用紅包、現金 ,哪有去現場捐給災民是用支票給付,所以這張支票沒有受 款人、禁止背書轉讓,捐款對象是誰,有沒有拿收據回來, 會計師公會也沒有核銷,到現在沒有人承認他拿到這張支票 ,侯彩鳳也不承認,黃章仁拿支票去兌現,他也說好像是大 揚文教基金會,但侯彩鳳不承認是給大揚文教基金會,所以 這張支票可以確信沒有交給侯彩鳳,侯彩鳳才會不開收據, 不管是給她個人或給她的基金會,開收據都不是一件難事, 林寬政說寄來災民的什麼東西他連看都不想看,但是他卻跟 呂志明說已經核銷,其實會計師公會裡面的監事會到現在都 不同意核銷,所以這張支票是既無受款人也不曉得捐贈對象 是誰,誰用掉也不知道,最後也沒有核銷,因為我們沒有辦 法證明他有交給侯彩鳳,邱素蘭所指說又拿回去這件事情, 不一定是羅淑蕾侵占,但他這個事實應該是有可能存在的。 關於500 萬元部分,事實上是因為告訴人在偵查中以證人身 分具結,他說三公會或者四公會加起來有800 多萬元,其中 他自己經手500 多萬元,他說500 多萬元他用在哪裡,可是 被告事後發現其實他講的林敏弘那個也有可能是真的,只是 因為林敏弘不承認,就判被告是誣告,其實是不對的,應該 看告訴人自己講的他經手500 萬元,那這500 萬元跑去哪裡 ,這才是一個謎,所以上次受命法官在問被告有沒有查證, 事實上這500 萬元是根據告訴人講的,他說他經手500 萬元 ,但是被告發現這500 萬元沒有來、怎麼來、怎麼去都沒有 ,然後又說來自三公會,所以被告認為有侵占三公會500 萬 元的嫌疑,其實他是懷疑而已,這本來就是一個問題的支票 、問題的捐款。惟查:
(一)被告具狀向臺北地檢署告發告訴人將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核 撥之500萬元賑災費用侵占入己,且受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之託將150萬元支票交付立法委員侯彩鳳以辦理賑災相關 活動,卻未實際交付予侯彩鳳等情,有被告於106年7月28 日提出之「刑事告發狀」在卷可按(見106年度他字第840 9號卷〈下稱他8409卷〉第1至6頁)。嗣上開案件經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告訴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亦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5698號 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二)按誣告罪,係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 公務員申告為構成要件;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 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若係單純誤認、誤解或懷疑有此事 實者,固難謂與該罪構成要件相符,然慮及司法資源係全
民所共有共享,本不容少數人無端濫用,且刑事訴追為國 家打擊犯罪之重要手段,一旦啟動將使訴追對象蒙受調查 、強制處分、偵查或審判等公權力措施衍生之不利益,從 而誣告罪目的即在於禁止妨害司法權之正當行使,但為兼 衡合理保障人民訴訟權起見,行為人所申告內容仍須本諸 合理之基礎事實為之,要非可徒憑己意,虛構事由,無端 申告他人,事後再以係單純出於主觀誤認、誤解或懷疑而 飾詞卸責,即難符事理之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 6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若行為人就所告事實,事先經 合理查證而取得相當事證,主觀上相信所查證之事實為真 ,則無論行為人本於權利保障、真理追求或公益實踐等理 由,而提出告訴、告發或報告,要不能以誣告罪責相繩。 相對以言,倘依行為人所取得之相關事證,已足以知悉原 所懷疑之事實非真,仍執意反於真實而提告,意圖使他人 受刑事處分,即不能解免誣告罪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1.告訴人之證述:
觀諸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證稱:150萬元支票是要作為八 八風災的學生獎學金,如果有還給我,那150萬元難道是 侯彩鳳自己出嗎?八八風災的帳是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負責 的,我根本管不到那裡的帳,賑災的錢是臺灣省會計師公 會理事通過,由呂志明執行,當時被告也是理事,她有權 力去對帳,她也可以去看那150萬元是誰兌現的,這在前 案都查清楚了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2376號卷第55至56 頁);復於原審證稱:第一,被告說她有看到我把臺灣省 會計師公會開立的150萬元支票交給侯彩鳳,侯彩鳳又塞 回來還給我,根本沒有這回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並沒有 委託我把支票交給侯彩鳳,那是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跟侯彩 鳳合辦一個園遊會,還有合辦捐贈給馬英九總統去發放災 區學童的獎勵金,支票根本不是我交給侯彩鳳的,因為呂 志明當時是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的理事長,是呂志明交給侯 彩鳳,呂志明已經有來作證,那是侯彩鳳跟臺灣省會計師 公會之間的事情,至於他們之間的憑證有沒有核銷,干我 什麼事,當時被告都有在現場,她有看到馬英九在發放獎 學金,她也有參加園遊會,假如那150萬元侯彩鳳又塞回 來還給我,那那些錢要怎麼出呢?第二,被告說我先跟當 時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敏弘要500萬元現金,他拒絕,我 才去向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呂志明要500萬元,我帶了500萬 元現金到災區去發放,帳務不清,林敏弘也出來作證根本 沒有那回事,事實上被告是公會的理事,她應該很瞭解公
會的作業,理事長是不經手錢的,公會要用錢,一定要經 過理事會通過,通過以後才指定要交給誰去執行,再去核 銷,我不知道被告怎麼會編出這樣的故事出來,還有更重 要的是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根本沒有領500萬元,被告是臺 灣省會計師公會的理事,她可以去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的 帳等語(見原審卷第178至180頁),是告訴人於偵查及原 審中均證稱其從未侵占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賑災款,150萬 元支票亦非由其交付給侯彩鳳,而係由當時之臺灣省會計 師公會理事長呂志明交給侯彩鳳,且關於賑災款項之運用 及150萬元支票核銷,均已經過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之理事 會決議,斯時被告也有出席而應知悉上情,故被告所指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告發,顯屬誣告等語。 2.證人之證述:
⑴被告前曾對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認告訴人對外傳述 「邱素蘭是會計師界的抓耙仔」等語,而涉犯妨害名譽案 件,嗣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582號對告 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於該案中承辦檢察官傳訊曾任 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長之呂志明、曾任全國會計師(原 判決誤載為律師)聯合會理事長之林敏弘到庭作證,並經 本院傳喚證人呂志明、侯彩鳳、黃章仁、林寛政、陳慶洲 、張豐淦到庭行交互詰問如下:
①證人呂志明於106年4月24日該案偵查證稱:「(當時省公 會的募款金額有多少?)在會計師與事務所捐款的部分有 267萬6,200元,另外省公會的公益慈善基金專戶撥款50萬 元,這是經過理事會通過,另外南區辦公室有捐款25萬元 ,總共是342萬6,200元。」、「(這些捐款當時有沒有透 過臺北市公會理事長羅淑蕾去做捐贈?)沒有,她如果要 捐的話,一定要跟我說,我在理事會通過後,我再去捐款 ,不是直接透過她。」、「(【提示150萬元支票】是否 為省公會的捐款支票?)是。」、「(這張支票有沒有交 給侯彩鳳?)有,我親手交給侯彩鳳的,另外支票上面還 有幾位會計師的簽名,有我、羅淑蕾、省公會公益公關委 員會主委林寬政、省公會南區辦公室主任丁澤祥的簽名。 」、「(上開支票是在什麼場合交給侯彩鳳?)就在園遊 會活動的現場,當時馬總統也有到場,簡單報告後就將支 票交給侯彩鳳,並且因為我要報帳,所以請侯彩鳳跟幾個 在場人簽名,確認我有交給侯彩鳳,之後侯彩鳳有提出一 些支出憑證,讓我們核銷報帳。」、「(依據邱素蘭陳述 ,她在園遊會現場有親眼看到這張支票羅淑蕾有提出來給 侯彩鳳,侯彩鳳再把支票塞回給羅淑蕾,有這件事情嗎?
)絕對沒有,因為支票在我身上,沒有在羅淑蕾身上,我 當時交給侯彩鳳,羅淑蕾有在場,另外還有上開簽名的人 在場見證。」、「(這150萬元之後在省公會要核銷時, 是否遇到沒有憑證可以核銷的問題?)一開始我們就有要 求侯彩鳳要提出憑證,但實際上活動項目很多,沒有辦法 馬上提出,只是比較慢提出憑證,最後都有補進來。」、 「(你有沒有印象交付上開支票給侯彩鳳的時間點?)支 票上面發票日是99年1月31日,應該是在當天交付的。」 等語(見109年度他字第3816號卷〈下稱他3816卷〉第74至7 6頁);復於本院證稱:因為我要把150萬元交給協辦的愛 心新春寒冬送暖活動,我們公會付150萬,由我代表送過 去,所以我一定要給個交代,請收的人簽收,當時羅淑蕾 是全聯會理事長,她是立委,她來促成這個參與,我們是 協辦,我是公會理事長,後面林寬政是我們省公會的公益 公關委員會主任委員,我們省公會有個公益慈善基金會專 戶,從那邊有撥50萬出來,150萬元有50萬元是林寬政的 部門負責,丁澤祥是省公會南區辦公室的主任,因為這事 情發生在南區,南區他也募了25萬還是業務費就撥了25萬 ,他們這二個單位有撥錢到省公會,我們就請他們到場, 到場他們就簽字了,支票是交給主辦人,主辦的是侯彩鳳 的基金會,這當初因為接洽是羅淑蕾接洽的,她也在現場 ,我想既然是侯彩鳳的基金會辦的,我認為沒有問題,又 支票上面沒有受款人,是因為當時我們還不知道侯彩鳳的 基金會叫什麼名字,因為這是災區的活動,我們都是用儘 速的方式叫公會處理,這個錢不是我開,我還要請我們財 務常務處理支票,他開好以後交給我,所以當時他問我, 我也不曉得,而查一個人的基金會這不是困難的問題,是 要開的時候我們不知道,支票並不一定要抬頭,只要給對 方畫線的話就OK了,所以我們BANK這裡有畫線,禁止背書 轉讓;被告不是我需要簽名的人,被告是活動有在現場, 簽名時被告有無在現場我不記得,支票是我直接交給侯彩 鳳,若99年5月12日理事會決議內容有記載支票曾經面交 給馬總統,那一定是有錯誤,因為我回去要跟理事會報告 ,理事會報告時我不可能說我交給馬總統,我是說馬總統 當天有在現場,我是當面交給她,那個「她」是講侯彩鳳 ;會計師公會150萬的捐款,受贈人有檢據核銷,因為這 些帳都是公益公關主委在整理,我還特別去請教他,我這 任結束,下一屆他還是公益公關主委,所以我特別LINE他 ,他寫得很清楚,我說「寬政兄:晚安!羅告邱素蘭誣告 案,高等法院將於12/14上午要我出庭作證。邱上訴提到8
8水災,省公會的募款,因憑證不齊尚無法結案。」我就 請教他那現在到底是怎麼樣、侯彩鳳有沒有補齊憑證、最 後剩的2200元是怎麼處理,他回我「1.全部憑證都補齊, 公會整箱整箱有保留。2.剩2200元(含專戶利息),經理 事會認可全部收支之後,並決議將2200元匯款給政府所設 立之921捐款專戶,全案專款專用結案。」,10幾年了, 那時候我記得監事都還要來看,結果我都整理好給他們看 ,應該是在我任內時就完整了,但我真的不記得什麼時候 ,且跟羅淑蕾沒關係啊,是我們省公會跟侯彩鳳基金會的 款,憑證都補齊了,這邊(指證人手拿的LINE截圖)都有 講,誰拿來的我不清楚,這都是我們公益公關林主委在處 理,所以我不清楚,因為公益公關主委已經跟我說全部憑 證都補齊,這我沒有經手;在我的任內,可能是沒有完整 核銷,並不是沒有核銷,後來有陸陸續續補,最後是核銷 了;侯彩鳳簽名是簽收的依據,核銷並不是以這個核銷, 侯彩鳳後來有補齊給我們,收據只是證明有把這張支票交 給侯彩鳳,不是憑證,是拿其他的憑證核銷;當時公會紀 錄寫「支票又係面交馬總統,姑予同意」部分,省公會會 務總幹事準備的開會資料我都會詳細的看,開會只是把決 議寫上去,這點是我的疏忽,我絕對沒有講這句話,只是 我有講到馬總統有到場,支票是我親自交給侯彩鳳,150 萬他怎麼用,詳細內容是他們主辦單位在處理,所以問我 是不是有給馬總統發紅包,我沒看到,我不知道,這150 萬可以當作馬總統發紅包的錢,我們既然捐出來,是由主 辦單位決定怎麼處理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185至195頁) ,是依證人呂志明上開證述,告訴人並未經手捐款及150 萬元支票,該支票是在園遊會現場,由呂志明親手交給侯 彩鳳,至於150萬元支票開銷之憑證,是要求侯彩鳳提出 ,最後也都有補上,此情核與告訴人前揭所述150萬元支 票並非由其交付給侯彩鳳,而係由呂志明交付等語相吻合 。
②證人林敏弘於106年4月24日該案偵查證稱:「(當時風災 剛發生時,羅淑蕾有南下高雄去賑災,當時羅淑蕾有要求 要帶500萬元現金南下嗎?)沒有,因為我們公會用錢並 非我一個理事長可以決定,當時會内有公益促進會,需要 經過一定程序才可以動用款項。」、「(你是否曾經跟邱 素蘭講過羅淑蕾在八八風災要下去高雄時要求要帶500萬 元現金,不能開支票?)沒有,絕對沒有講,我跟邱素蘭 並沒有私下聚會、碰面過,這7、8年間我從沒有到公會露 面過,我不知道這件事情,也不可能去講。公會一定是開
支票,不可能領現金。」等語(見他3816卷第80頁),是 依證人林敏弘上開證述,告訴人並未向其要500萬元款項 ,且款項之動用也非理事長一人所能決定,其更無告知被 告有此等情事,核與告訴人前揭所述其從未侵占臺灣省會 計師公會賑災款,關於賑災款項之運用均經過臺灣省會計 師公會之理事會決議等語,亦屬相符。
③證人侯彩鳳於本院證稱:98年我跟羅淑蕾是立法院的同事 ,98年以前就認識了,我跟邱素蘭不認識,是八八風災會 計師公會去賑災的時候認識的,八八風災我是尋求羅淑蕾 委員來幫忙,事實的真相就只有一個,就是真的有拿到15 0萬元,當年要辦一個比較大型的園遊會活動,馬英九總 統說要來參加,我的靠山就是會計師公會,我大揚教育基 金會主辦,指導單位是內政部,出錢的都是合辦,臺灣省 會計師公會也是合辦,好幾個單位都有參加,我們有一些 東西送給孤兒院的孩子及受災戶,在活動當中因為花很多 錢,他們合辦總是要拿錢來,因為我已經自掏腰包很多錢 了,他們當天拿150萬支票過來,上面我也有簽名,我已 經很缺錢,怎麼可能這張支票我還拿還給羅淑蕾,那天那 麼多人在那裡,而且這張支票就是幫忙當天花得那麼多錢 。若有人質疑怎麼這張支票拿去沒有趕快兌現,辦活動事 先應該支付的現金就是基金會自己要先出,事後廠商或其 他單位的錢才會進我們這裡。當天園遊會時,我要強調我 對理事長、里幹事的頭銜不是很熟,當天很多人,當天拿 來給我簽名的是一男一女,但就不是羅淑蕾。支票收下後 就在我這裡,後來有兌現,本來基金會就會有一些自己配 合的廠商,當初會計師公會也沒有說他們要拿憑證,後來 我都給人了,十幾年了,我花的錢那麼多,我也不知道我 到底拿給誰,就是給我們的廠商,廠商要拿去怎麼用我不 知道,會計師公會就說需要憑證,我們就拿我們真的有的 ,像是文具、印刷還有零零總總一堆,我先墊付的,我不 可能寫紅包拿多少,譬如台上馬英九總統發給人家的紅包 、書包、文具用品等,不可能要對方簽名,都是在我們主 辦單位,你要跟我要憑證,我們就給你,會計師公會報銷 都沒有問題;(提示109他3816卷第31頁支票,這張支票 你剛才說你有簽名,日期是99年1月31日,面額是150萬元 ,是臺灣省會計師公會開立的支票,這張支票你有無收到 ?)有,我簽的名字我有看到,是一男一女給我的,男生 就是坐在庭後的呂志明,我當時不知道他是理事長,那個 女生今天不在這裡,當時是在保安宮一個拱橋橋頭那裡拿 給我,因為馬總統在台上講很久,我們就站在那邊聊天,
他們靠過來拿給我簽名,我簽名後就把支票給我,當時橋 邊很多人在場,我當時還不認識邱素蘭,當時有5、6個人 ,我沒注意她有沒有在旁邊,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是合辦, 當然這張150萬元支票要交給我,那天費用那麼多,省公 會也要出,邱素蘭義賣買的東西是我基金會捐出去的,當 然我們收回去,那就是協辦的費用,我的基金會沒有在收 人家的捐款,那天邱素蘭那個是因為我有東西義賣,是我 董事長捐出去,馬英九喊義賣,那個費用是基金會收下來 ,我是主辦,那一天我要付的錢,就是費用,那張150萬 元是合辦,錢本來就應該要進,不是進我基金會,是捐給 當天的費用,我只能說我有收到這筆錢,這筆錢我的認知 就是當天要開銷的,流向就是那天的開銷,是給廠商,我 是基金會的董事長,義賣是邱小姐拿到,我當然以基金會 的名義去跟她收錢,錢就進基金會,至於150萬元支票的 憑證是我底下的人交出去的,交什麼出去我真的不知道; 就不是我侯彩鳳花掉的,我怎麼開收據,大揚文教基金會 沒有在收錢,那就是當天的費用,若是我收的話那不就變 貪污,那是善款,當天主辦單位、協辦單位大家各出各的 錢,我是主辦單位,我只是轉手交給廠商而已,那是善款 ,一毛錢都不能獨吞,不能隨便亂用。「仁億企業行」, 我認識他父親黃正雄(音譯),我們是幾十年的交情,仁 億那是老老闆,黃章仁是兒子,是他父親跟我們接觸,我 們公司、服務處包括我辦活動的印刷直到現今就是他們在 做,八八風災我們做很多事情我們要宣導,「仁億企業行 」拿去兌現(省公會150萬元的支票),因為廠商最大宗 就是他們,馬總統發紅包的錢都是我們基金會自己先出的 ,我們先包好紅包,請馬總統發,這個紅包的錢我自己自 掏腰包,就像包紅包到災區,我們都不敢給人家簽收,這 個錢跟基金會沒有關係,是我自己的,這150萬元後來從 中去付紅包的錢,當然有算在這次活動的開銷裡面,就是 活動的錢,包括紅包、書包、圖書都算在這次活動裡面要 出的費用,我就是先包出去,在總結的時候當然我一定要 算進去,如果不夠就是我自己出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20 8至210、212至220頁)。
④證人林寬政於本院證稱:98年、99年的時候,我在台灣省 會計師公會擔任公益公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提示106 年他字8409號第40頁)簽名之前我沒有看過這張支票,我 們公會原則上都要是抬頭、禁止背書轉讓,這個突然,因 為我們公會有聽說難得總統要來,很有可能這張支票會交 給總統,所以當初就把這個抬頭、禁止背書轉讓劃掉,特
別我接到我們的總幹事通知說,因為我們沒辦法開臨時會 ,來不及,我們所有辦的事情都經過理事會,所以我有親 自打電話經過全部理事,我記得沒錯是過半數通過後,然 後這個事情事後還有給理事會追認,原則上這個支票會交 給侯彩鳳,但是我們公會我比較偏向要求要上台能夠有機 會交給總統,因為這樣上報紙、上電視的話,對我們的公 益形象廣告效果會更好,原則上我們是跟侯彩鳳立委合辦 的,原則上這張支票是要交給侯彩鳳,所以侯彩鳳有簽名 ,我們希望侯彩鳳要交給總統,然後能夠拍照,我希望這 張照片能夠上電視、上報紙,我跟侯彩鳳合辦,不是捐給 侯彩鳳,捐給她,她開收據給我就好,對不對?是我們跟 侯彩鳳合辦,透過她人脈關係把那些災戶什麼全部揪過來 ,我們還透過總統去發紅包,每一個發;關於99年3月17 日、99年5月12日、99年7月14日這三次的理事會、監事會 都要求身為公益公關主委要去取據這些捐贈的收據,我就 打電話給侯彩鳳的辦公室主任,因為我們只是兩項活動, 第一項活動就是直接紅包給小朋友跟家庭、每一戶家庭, 這邊的話我們都知道我們會計師一定要給人家抄名單,第 二年還要開扣繳憑單,贈給人家還要開一張稅單給人家去 繳稅,根本實務上真的是很好笑,所以我們另外一塊空間 就是遊園會,所以遊園會的相關支出,他們就收集,因為 整個活動經費太大,隨便都超過150萬元,所以遊園會的 支出憑證就寄,我沒記錯的話他寄給我兩箱,但是寄給我 ,我馬上就轉給公會,理事會、監事會要審查;是羅淑蕾 引薦侯彩鳳來辦理這個活動,所以羅淑蕾在支票上面簽名 ,羅淑蕾不需要負責取得核銷的單據,取得單據應該是我 的責任,因為我是執行單位,然後我們辦完活動,我們是 每個月開一次理事會,沒有超過30天就馬上開理事會追認 的,所以有追認,追認的時候沒有人不曉得這件事情,或 持反對意見,我都記得有列入理事會會議紀錄,(提示本 院更一卷第251頁)依照這份會議紀錄所記載,當時決議 的時候邱素蘭女士也在場,我除了跟侯彩鳳要憑證之外, 沒有跟羅淑蕾要過憑證,因為一路走來都沒她的事,她只 是好心的幫我們牽這個線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399至420 頁),並有證人林寬政庭呈之前總統馬英九發放紅包照片 附卷可佐(見本院更一卷第437頁)。
⑤證人陳慶洲於本院證稱:99年的時候,我是擔任台灣省會 計師公會的總幹事,我應該有看過這張轉帳傳票(見106 年度他字8409號第39頁),這張轉帳傳票的序號2寫一個 應付票據是八八的水災捐款,第40頁有一張支票,這一張
轉帳傳票的應付票據就是第40頁的這一張板信商業銀行面 額150萬元的支票,這張支票並沒有受款人,也沒有禁止 背書轉讓,通常我們做傳票的時候,就是我們承辦人做好 了,我先初核,再送到常務理事那邊收,如果都沒有問題 ,那邊蓋完章,我們這邊才會支付,所以為什麼沒有,這 個可能要調卷才知道,因為事隔十幾年我也不曉得,要不 要填受款人、要不要填載禁止背書轉讓,不是我們會務人 員決定,如果在送出來的案件裡面有所明示的話,大概承 辦人就不會做加蓋這個所謂禁背的這種問題,這個傳票回 來以後,承辦人員就會把這個支票看是誰領的就通知誰領 ,後續的動作我就不過問了,核銷的問題也不會再經過總 幹事我這邊,支票開好呈核上去之後,下來經過我的手上 最多是支票蓋章,(蓋「張豐淦」,然後大章?)那個是 張豐淦先生蓋完以後,大章是在我手上,因為這個案子下 來,這個傳票裡面大概有那麼多會計師的監製,這個東西 不是我們所干預的事情,我們會務人員只認定常務理事這 邊蓋完章,OK我們就蓋理事長的章;基本上按照一般我們 開的支票都會有抬頭、禁背,這個活動因為是一個慈善公 益活動,我們會務人員基本上就沒有干預的權利,如果說 可以不用背書轉讓的話,那一定在原卷上面會有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