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1763號
TPHM,112,上易,1763,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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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76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燕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
字第399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佳燕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佳燕知悉成年人以自己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並無 太多限制,且詐欺集團常利用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遂行詐 欺取財犯罪,以避免遭查緝,並可預見將自己之預付卡門號 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成為詐欺犯罪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 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附件編號1至4所示 日期、地點,申辦如附件編號1至4所示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 ,復於民國111年5月27日20時19分前之不詳時間、地點,將 附件編號1至4所示門號SIM卡交付予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而以此方式幫助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如附件編號1至4所示預付卡門號後,即用以申辦如 附件編號1至4所示之一卡通Money帳號,復與該詐欺集團其 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楊 泰山等人,以附表一「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方式詐騙, 楊泰山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 ,匯入如「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至指定之一卡通Money帳 戶,旋遭轉提一空。
二、案經楊泰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林聖倫、吳 柏翰林冠宇蔡智鵬林嘉承王泰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和分局、李尉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劉 丞祐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移送原審法院併案審理、莊雨蓁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恆春分局、盧奕盛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蔡尚



諴訴由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報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李佳燕犯罪之供述證據(詳如後述),其 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同意、被告未爭執其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第172至176、305至310頁),復經本院審酌認 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 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件編號1至4所示日期,申辦各該行動 電話預付卡門號,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 稱:我有申辦各該預付卡門號,110年9月3日我申辦如附件 編號3、4之2支門號,其中編號3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我是交給前男友古國豊使用,因為他有欠費不能辦電話 ,如附件編號4所示門號SIM卡,我放在包包裡面沒有使用, 至於110年4月9日我申辦之附件編號1、2所示2支門號SIM卡 的去向,我現在已經沒有印象了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於附件編號1至4所示日期、地點,申辦如附件編號1至 4所示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等情,為被告所坦承(見本院卷 第304、314、317頁),並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 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附門號0000000000 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 (見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 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見112偵緝1435卷 第166至174頁)、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 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見112偵緝1435卷第184至192頁) 、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 磁紀錄(見112偵緝1435卷第203至211頁)在卷可稽,足見 附件編號1至4所示預付卡門號均為被告申辦。嗣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附件編號1至4所示預付卡門號後,即用以申辦如 附件編號1至4所示之一卡通Money帳號,復由詐欺集團成員 以附表一編號1至17「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方式,向各 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匯款時 間」欄所示時間,依指示匯入如「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至 指定帳戶,旋遭轉提一空等情,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7「 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查,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㈡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 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積極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 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消極故意、未必故意),二者雖均 為犯罪之責任條件,但其態樣並不相同,故刑法第13條第1 項、第2項分別予以規定,以示區別。區分方法為凡認識犯 罪事實,並希望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僅有認識,無此希望 ,但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直接故意或 間接故意,其「明知」或「預見」乃在犯意決定之前,至於 犯罪行為後結果之發生,則屬因果關係問題,因常受有物理 作用之支配,非必可由行為人「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6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 動電話門號屬個人生活、通訊、理財之重要個人資料,其專 屬性甚高,且詐欺集團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常利用他人申辦 之行動電話門號,以避免遭查緝,且詐欺正犯利用行動電話 門號實行詐騙之案件,近年來報章雜誌、新聞、廣播、網路 等媒體均一再宣導、提醒,稍具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當可預 見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可能 成為詐欺犯罪之工具,而被告申辦附件編號1至4所示預付卡 門號時,已年滿42歲,並非毫無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當知悉 成年人以自己名義申辦預付卡門號,並無太多限制,如刻意 使用他人所申辦之預付卡門號,可能係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 ,以避免遭查緝,且被告申辦如附件編號1至4所示預付卡門 號前,已申辦多支行動電話門號,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之以被告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書、證件影本及 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在卷可稽(見112偵緝1435卷第47至2 13頁),其申辦附件編號1至4所示門號之目的,顯非供自己 使用之需要,復各該門號均遭詐欺集團取得並用於詐騙,被 告復無法合理說明何以各該門號均遭詐欺集團用於詐騙被害 人,堪認被告申辦附件編號1至4所示門號後,確有將各該門 號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
 ㈢被告雖辯稱:其係將附件編號3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交予其前男友古國豊使用,附件編號4門號SIM卡未交予他人 ,附件編號1、2所示門號SIM卡則不知去向云云(見本院卷 第304至305頁)。惟查:
 ⒈被告於109年3月12日至110年9月3日期間,陸續向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申辦多達17支易付卡門號,甚至有同一日申辦多 支門號之情形,此有門號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 電磁紀錄在卷可稽(見112偵緝1435卷第54至211頁),被告 復未能說明何以其個人須使用如此多預付卡門號,已難認被



告申辦各該預付卡門號僅供被告個人使用,而無提供他人使 用之動機。
 ⒉被告雖辯稱其將附件編號3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交予 其前男友古國豊使用,惟被告於偵訊時係辯稱:我家發生火 災,當時手機來不及拿走就被燒掉了,後來有去辦掛失,該 門號申辦後就一直放著沒有使用云云(見112偵緝557卷第35 至37頁),前後所辯已有不符,況證人古國豊經原審、本院 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此有拘票、報告書、本院拘提函 (稿)、刑事報到單在卷可憑(見112易399卷第235至239、 255頁、本院卷第277、295、301頁),已難認被告所辯將附 件編號3所示門號SIM卡交予古國豊一節屬實。遑論古國豊曾 於109年3月27日間,將其申辦之預付卡門號以1張新臺幣300 元之代價,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 原審法院於110年4月22日判處拘役30日,此有原審法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337號判決在卷可稽(見112易399卷第91至95 頁),被告復始終未能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其確實將附件編 號3所示門號SIM卡交予古國豊,且確信古國豊係供自己通訊 使用而非轉賣予詐欺集團,則被告所辯,自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堪認被告確有將附件編號1至4所示預付卡門號SIM 卡提供予詐欺集團用於詐騙,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 故意,應可認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申辦如附件編號1、2及編號3、4所示門號之時間雖有差 距,惟詐欺集團成員用以申辦一卡通帳戶之時間則甚為接近 (於111年5月27日至6月6日間),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係 於申辦各該門號後立即將門號SIM卡轉交他人使用,自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被告係於111年5月27日20時19分前 之某日,同時將附件編號1至4所示門號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從而,被告以交付附件編號1至4所示門號SIM卡之一 行為,導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被害人受害,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㈢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4243 、112年度偵緝字第6754、675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 、112年度偵字第77281號),與本案起訴經論罪之附表一編 號1所示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㈣刑之加重及減輕部分:
 ⒈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檢察官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亦未就上開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 項,加以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見112易399卷第278 頁、本院卷第177、317頁),參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即毋庸對被告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以幫助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幫助犯,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四、撤銷改判及量刑理由:
 ㈠原審未詳予勾稽卷證,逕認被告無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 意,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已有違誤,復未就檢察官移送併 辦部分加以審酌,容有未恰。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申辦之預付卡門號 提供予他人,使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騙,造成被害人蒙受財 產損失;考量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之 態度(見本院卷第318頁),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無證據足認被告獲有利益 ,暨被告自陳:國中畢業,從事工地粗工,經濟狀況勉持等 語(見112易399卷第278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葉國璽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鈺斐賴建如移送併辦,檢察官蔡佳恩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明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申辦日期 申辦地點 綁定一卡通帳號、驗證日期 備註 1 0000000000 110年4月9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遠傳新莊幸福直營門市 0000000000 林旭敏 111年6月6日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754、67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A門號 2 0000000000 110年4月9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遠傳新莊幸福直營門市 0000000000 曾海葳 111年5月30日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112年度偵字第772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A門號 3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遠傳永和中和直營門市 0000000000 林曉萍 111年6月6日 起訴書及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112年度偵字第772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B門號 4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遠傳永和中和直營門市 0000000000 張語宸 111年5月27日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754、67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B門號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及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楊泰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某時許,在臉書張貼訊息,向楊泰山佯稱以1萬2,000元出售iPad 3 pro 256G云云,致楊泰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1時54分許匯款1萬2,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實 2 徐韻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7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SanDY」向徐韻婕誆稱願以1萬5,000元之價格出售家電用品云云,致徐韻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20時19分許匯款9,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楊宛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7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玟珊」向楊宛儒誆稱願以1萬1,000元之價格出售SWITCH遊戲機及吸塵器,並約定先由楊宛儒給付3,000元訂金云云,致楊宛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20時23分許匯款3,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李珮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起,以臉書帳號「張琬琳」向李珮瑜誆稱願以8,000元之價格出售LV零錢包1個云云,致李珮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19時52分許匯款8,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潘孟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某時許,以臉書帳號「邱淑惠」向潘孟葦誆稱願以4,000元之價格出售除濕機1台云云,致潘孟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11時55分許匯款4,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莊家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4日起,以臉書帳號「WenmengLiao」向莊家豪誆稱願以1,100元之價格出售Switch遊戲星之卡比卡匣1個云云,致莊家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13時25分許匯款1,1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梁佑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WenmengLiao」向梁佑康誆稱願以6,900元之價格出售樂高玩具「梭魚灣海盜」1組云云,致梁佑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1時15分許匯款6,9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戴荺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魏玉娟」向戴荺禎誆稱願以2萬元之價格出售LV精品皮包1個云云,致戴荺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6月7日12時17分許匯款1萬元 ②111年6月7日12時18分許匯款1萬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劉奕崴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15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拍賣物品之不實訊息,致劉奕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30日17時28分許匯款5,88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 10 王呈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藍芽音響之不實訊息,致王呈源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約定先由王呈源給付2,500元訂金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1時35分許匯款2,5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 陳怡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5日11時38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三麗鷗商品之不實訊息,致陳怡安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談妥交易細節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6月6日21時42分許匯款2,290元 ②111年6月7日16時30分許匯款1,500元 ③111年6月7日16時41分許匯款2,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2 陳建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21時15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電動滑板車之不實訊息,致陳建志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談妥交易細節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1時15分許匯款4,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3 吳慈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22時28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PS5之不實訊息,致吳慈靜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約定先由吳慈靜給付5,000元訂金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2時28分許匯款5,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4 郭慧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22時30分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Dyson吹風機及LG空氣清淨機之不實訊息,致郭慧萍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談妥交易細節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2時59分許匯款1萬1,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5 陳姿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15時52分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販售除濕機之不實訊息,致陳姿君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談妥交易細節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15時52分許匯款3,8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6 黃秀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山崎麵粉攪拌機之不實訊息,致黃秀琴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談妥交易細節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11時7分許匯款3,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17 許菀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21時4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滑板車之不實訊息,致許菀庭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談妥交易細節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1時40分許匯款2,5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及 犯罪事實 證據及出處 1 楊泰山 附表一編號1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泰山111年6月9日警詢之證述(111偵53518卷第16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楊泰山提供之廣告貼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111偵53518卷第18至22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11偵53518卷第30至31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2 徐韻婕 附表一編號2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韻婕111年5月27日警詢之證述(111偵24325影卷第15至16頁) ⒉告訴人徐韻婕提出之臉書貼文暨對話紀錄、一卡通轉帳紀錄(111偵24325影卷第37至45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IP明細(111偵24325影卷第17至26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203至211頁) 3 楊宛儒 附表一編號3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宛儒111年6月4日警詢之證述(111偵24325影卷第13至14頁) ⒉告訴人楊宛儒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一卡通轉帳紀錄(111偵24325影卷第27至30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IP明細(111偵24325影卷第17至26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203至211頁) 4 李珮瑜 附表一編號4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珮瑜111年6月13日警詢之證述(111偵48716卷第12至13頁) ⒉告訴人李珮瑜提出之臉書貼文暨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11偵48716卷第14至20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111偵48716卷第6至8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184至192頁) 5 潘孟葦 附表一編號5 ⒈證人即被害人潘孟葦111年6月8日警詢之證述(111偵48716卷第25頁正反面) ⒉被害人潘孟葦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11偵48716卷第26至28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111偵48716卷第6至8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184至192頁) 6 莊家豪 附表一編號6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家豪111年6月13日警詢之證述(111偵48716卷第33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莊家豪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11偵48716卷第34至35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111偵48716卷第6至8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184至192頁) 7 梁佑康 附表一編號7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佑康111年8月27日警詢之證述(111偵55686卷第6至7頁) ⒉告訴人梁佑康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11偵55686卷第8至9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111偵48716號卷第6至8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184至192頁) 8 戴荺禎 附表一編號8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荺禎111年6月11日警詢之證述(111偵55686卷第13至14頁) ⒉告訴人戴荺禎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11偵55686卷第15至17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111偵48716卷第6至8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184至192頁) 9 劉奕崴 附表一編號9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奕崴111年5月30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6311卷第57至58頁) ⒉告訴人劉奕崴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112偵16311卷第59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2偵16311卷第45至49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16311卷第15至31頁) 10 王呈源 附表一編號10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呈源111年6月8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23頁正反面) ⒉被害人王呈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1偵62531卷第30至34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1 陳怡安 附表一編號11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安111年6月10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43至44頁) ⒉告訴人陳怡安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翻拍照片(111偵62531卷第58至71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2 陳建志 附表一編號12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建志111年6月13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76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陳建志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翻拍照片(111偵62531卷第77至78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3 吳慈靜 附表一編號13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慈靜111年6月7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92至94頁) ⒉告訴人吳慈靜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擷圖(111偵62531卷第95至99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4 郭慧萍 附表一編號14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慧萍111年6月20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115至116頁) ⒉告訴人郭慧萍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11偵62531號卷第117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5 陳姿君 附表一編號15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姿君111年6月8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126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陳姿君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翻拍照片(111偵62531卷第128至135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6 黃秀琴 附表一編號16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秀琴111年6月10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147至148頁) ⒉被害人黃秀琴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擷圖(111偵62531卷第149頁正反面)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7 許菀庭 附表一編號17 ⒈證人即被害人許菀庭111年7月2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165頁正反面) ⒉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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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