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1489號
TPHM,112,上易,1489,202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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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洧豪(原名劉雲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欄及理由欄中之「劉洧祥」應更正為「劉洧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欄及理由欄所載被 告姓名「劉洧祥」係「劉洧豪」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 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更正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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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