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安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與附表內所載「阮慶輝」,均應更正為「阮庭輝」。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 與附表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