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強蓉
選任辯護人 鄧又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
字第14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一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楊強蓉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強蓉(綽號楊圓圓)前經友人董子綺(綽號董vivi)之居 間介紹,於民國105年5月至8月間向徐乃麟承租臺北巿○○區○ ○街000號00樓房屋(下稱米蘭苑房屋),且於同年5月至6月 間與董子綺共同在米蘭苑房屋經營麻將賭場(楊強蓉、董子 綺所涉賭博犯行業經本院另案判處罪刑確定)。嗣楊強蓉因 與董子綺發生債務糾紛,且遭其提告詐賭,遂心生不滿,明 知董子綺僅係自行挪用徐乃麟所開立支票周轉賭場營運,徐 乃麟對於上開房屋經其等作為麻將賭場乙節並不知情,更無 涉入上開賭場之經營,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 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許,在臺北市某咖啡店內,接 受不知情之鏡週刊記者李育材採訪,指稱徐乃麟支持及參與 董子綺在米蘭苑房屋經營賭場云云(陳述內容如附表所示) ,復提出若干照片及對話紀錄取信於李育材,嗣該採訪經李 育材以「徐乃麟遭控涉賭…」為標題,稱:「…賭場是董女經 營,徐(指徐乃麟)從頭到尾都知情,不但在豪宅賭博,還 曾開支票、典當鑽錶及名牌包幫董女籌賭場資金,涉入程度 極深」、「楊強蓉說,她拗不過董女的遊說,決定承租該屋 ,董女也開始與徐乃麟一起去挑選裝潢用的擺設、家具,隨 後賭場開始營業,徐乃麟在開幕的前二天,還興高采烈地在 豪宅裡打麻將,儼然就是主人的架式」、「至於經營賭場的 龐大資金,部分還是徐乃麟出的。楊強蓉拿出照片,表示徐 曾開立多張數百萬支票給董女,甚至還在賭場資金捉襟見肘 時,拿鑽錶、名牌包等物品典當,請楊幫忙周轉…徐對經營 賭場之事涉入甚深」等文字內容(下合稱本案報導文字),
刊登於108年4月24日發行之鏡週刊第134期,而以上開方式 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徐乃麟名譽之事。
二、案經徐乃麟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證人董子綺於偵查中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性 質上雖屬傳聞證據,而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亦爭執其 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80頁),惟證人董子綺於檢察官 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董子綺 經本院傳喚、拘提未到,客觀上有不能在本院審判中受詰問 之情形,而本院已盡促使證人到庭之義務,其不到庭係非可 歸責於法院之事由,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則證人 董子綺於檢察官偵查作證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 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除前揭 說明外,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及證明力過低等情,且與本案之 待證事實具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 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對記者李育財傳述如附表所 示內容,並提供照片及對話紀錄等資料,而經李育財以本案 報導文字刊登於108年4月24日發行之鏡週刊第134期等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向記 者說告訴人有協助董子綺開賭場,當時接受訪問的目的是要 澄清我沒有詐賭,提供照片是要證明我有幫董子綺調錢云云 。辯護人則執以:本案報導內容是記者本其專業及新聞自由 所整理,被告並未向記者宣稱告訴人協助董子綺經營賭場, 即無須就報導內容負誹謗罪責,況被告既有提出證據資料供 記者核對,自無傳述指摘內容不實之言論,主觀上亦無誹謗 之故意,且被告係為捍衛自身未涉及詐賭情事,而告訴人既 為公眾人物,亦為本案涉賭房屋之出租者,本案被告所為言 論應符合自辯及可受公評之事而不罰等詞辯護。二、經查:
㈠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許,在臺北市某咖啡店內,接 受鏡週刊記者李育材採訪,而指摘傳述如附表所示內容,並 提出照片及對話紀錄與李育材,嗣經李育材以本案報導文字 刊登於同年月24日發行之鏡週刊第134期等事實,業據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78至179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徐乃麟、證人李育財於偵查及原審之證述情節 相符(見他卷第115至122頁;偵續一卷第331至341頁;原審 易字卷一第281至328、361至367頁),並有鏡週刊第134期 報導及原審當庭播放上開採訪錄音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 他卷第15至25頁;原審易字卷一第231至240頁),是上開事 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並未向記者說告訴人協助董子綺 經營賭場乙事云云。惟被告於偵查中已自承:我有向記者說 告訴人儼然就是賭場主人的架式,因為那個房子是告訴人的 ,他是賭場幕後的老闆,他出資金周轉,知道該處是在開賭 場等語(見他卷第98頁),且觀諸被告向記者所陳述如附表 所示內容,可見其確有稱「…她(董子綺)又給我看到徐乃 麟在幕後默默支持她嘛…接下來就打麻將囉,第一天徐乃麟 就來報到啦…他是屋主,他是背後的董子綺的靠山,他怎麼 會不知情呢…他都知道啊,不管他的債務或幹嘛,我想他心 中有數嘛…你看,Hermès包包、Corum錶,這些東西是徐乃麟 親口跟我講,我告訴他說這個房子跟我沒有關係,你快點給 我解掉,你都知情嘛」等語,已直指告訴人支持董子綺經營 賭場,且告訴人於賭場開張當日即有到場,其明確知悉經營 賭場乙事等情,自已向記者傳述告訴人有參與經營賭場甚明 ,被告及辯護人猶空言否認而以前詞置辯,自不足採。 ㈢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 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 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 限制。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之處罰規定,即屬法律對於 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 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如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 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 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 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 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 ,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 ,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而查: ⒈被告與董子綺於105年5月18日起至同年0月00日間,共同在米
蘭苑房屋經營麻將賭場而涉有賭博犯行,業經本院以108年 度上易字第214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有上開判決1份在卷 可考(見偵續卷第55至62頁),而觀以該判決所載,並未認 定告訴人有與被告及董子綺共同經營上開賭場,且被告於該 案就其所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係自白 不諱,亦從未述及告訴人涉有共同經營賭場,則被告前開另 向記者稱告訴人有參與其等所經營賭場乙事,即有故意迴避 真相之情,此觀證人徐乃麟於原審已證稱:董子綺於000年0 0月間提及被告有興趣購買米蘭苑房屋,我就與董子綺前往 被告位在安和路的鋼琴酒吧,被告當場沒有談說要買或不買 ,到105年4、5月時,董子綺說被告有問米蘭苑房屋可否出 租,我就說願意租,並依照周邊行情說月租是新臺幣(下同 )8萬元,其他租賃契約的記載、簽約細節則交由董子綺處 理,我記得105年5月16日是因要改密碼鎖而到米蘭苑房屋, 當場有被找墊打一將麻將,我不知道被告要經營賭場,也沒 有出資給董子綺或被告經營這個賭場,是後來物業向我說進 出往來複雜,且董子綺有將我原本借予擔保買賣未上市公司 股票之支票用作支付賭債,瞞不住了才向我說在該屋內輸了 很多錢、懷疑被詐賭,我才出來協調債務等語(見原審易字 卷一第281至320頁),證人董子綺於偵查中亦證稱:被告在 104年10、11月左右,可能是有聽到我與告訴人電話中提到 賣米蘭苑房屋的事,被告主動問可否賣便宜一點,也請我找 告訴人至被告經營的鋼琴酒吧談,後來被告看完後只說太貴 了,這件事情就沒有下文,直到隔年0月間,被告突然問告 訴人的房子可否出租,告訴人說可以,我記得租期是從105 年5月20日開始算,但在105年5月12日就交屋,告訴人不知 道我與被告在米蘭苑房屋內開麻將局找人打牌的事,告訴人 以為只是偶爾會有朋友到那打麻將,且只有去過一次,我因 輸太多錢,把原本拿去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的錢拿去先還賭債 ,告訴人不知道是拿去付賭債,是後來我主動跟告訴人老實 說把支票拿去支付賭債,他對於被告在米蘭苑房屋內進行賭 局都不知情等語(見偵續一卷第443至449頁),均已明確證 述告訴人不知所出租之米蘭苑房屋供作經營賭場乙事,且證 人董子綺係自行挪用告訴人所交付支票償還賭債,參酌卷附 被告所提與董子綺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36頁),可 見其等於000年0月間商討告訴人簽發之支票將跳票時,曾對 話稱:「董子綺:乃哥已經發飆 。無法忍耐。我再不想辦 法弄些錢。現在根本沒任何方式賺大錢。被告:面對乃哥。 董子綺:你講得很簡單,那妳可以面對老公嗎。妳怎麼會說 這樣的話。」,然對照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上開被告與董子
綺同日之對話紀錄(見原審易字卷二第57頁),可見被告向 董子綺稱「面對乃哥」前,尚對其稱「妳弄不到,面對她坦 白,坦承比弄錢實在…」,且於董子綺稱「你講得很簡單, 那妳可以面對老公嗎」後,復向其稱「我會偷老公錢,會騙 老公!但我沒偷他支票…」,則由該完整之對話語意前後脈 絡,足認被告顯然知悉董子綺係自行挪用告訴人簽發之支票 ,否則何須要求董子綺向告訴人坦白,且暗指董子綺偷告訴 人之支票,然被告竟刻意刪除其所傳送部分訊息再提出於法 院,實見其情虛,審諸被告當時接受記者李育財採訪時,曾 有如附表所示下列問答內容:「記者:為什麼妳2年後才要 講呢?被告:因為我要不到錢啊,你可以問我。為什麼2年 後才要講?記者:妳現在為什麼要爆料?被告:因為我要不 到錢啊、又要被別人告、贏了錢拿不到、借了錢也拿不回來 …」,可見本案被告向記者傳述如附表所示內容,其目的係 為迫使董子綺或告訴人出面給付款項,自已有蓄意迴避真相 之動機,難認被告主觀上並非出於真實惡意。
⒉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有提出證據資料供記者核對,自無傳述 指摘內容不實之言論等語,而被告於原審亦陳稱當時有提供 本案週刊報導所示之告訴人照片、支票照片、米蘭苑房屋內 部照片、鑽表及名牌包照片、對話紀錄等給記者等語(見原 審易字卷二第264頁;他卷第17至31頁),然觀以該等照片 及對話紀錄之內容,並無敘及或可直接認定告訴人涉有經營 賭場,而其中固有告訴人參與打麻將之照片,然告訴人及證 人董子綺上開已證稱告訴人於米蘭苑房屋出租期間曾至該處 墊打麻將等語,且被告既稱告訴人係幕後提供資金之賭場經 營者,亦與該照片所示告訴人係親自打麻將之情不符,且參 酌卷附告訴人所提於105年10月21日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 偵續一卷第355頁),可知被告該日曾向告訴人稱「內湖分 局叫我現在去,我告知你不知情去打了二個小時,這也是事 實,抱歉結束了,我自己會去面對」,而告訴人則回稱「這 本來也就是事實」,顯見被告亦自知告訴人對於米蘭苑房屋 經營賭場乙事確不知情,僅係偶然至該處打麻將,然被告在 其所提出之同日上開對話紀錄,竟刻意刪除前揭向告訴人傳 送之訊息(見本院卷一第205頁),此情亦經本院當庭勘驗 被告與告訴人之行動電話確認無誤(見本院卷一第415至416 頁),而被告於偵查中亦供承確有傳送上開刪除之訊息予告 訴人(見偵續卷第182頁),益見被告之心虛,足認被告本 案接受記者採訪時,雖有提出上開告訴人照片、支票照片、 米蘭苑房屋內部照片、鑽表及名牌包照片、對話紀錄等件為 佐,然該等資料既無直接指稱告訴人涉有經營賭場,應僅係
被告為取信記者而任意拼湊片斷資料,難認係被告客觀上可 合理相信其所為言論內容為真實之依據,反足徵被告明知告 訴人並無涉及其所經營賭場乙事,猶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 ,主觀上確有誹謗之故意甚明。
⒊至辯護人雖稱依蔡曜丞與米蘭苑房屋社區管理員袁守仁間之 對話錄音,可證明告訴人有參與搬運麻將桌、沙發至米蘭苑 房屋,其早已知悉米蘭苑房屋將成立賭場等語。查原審業已 當庭勘驗蔡曜丞與袁守仁之對話錄音檔案,有原審勘驗筆錄 1份在卷可考(見原審易字卷第231頁),而依其等對話語意 縱可認告訴人有參與搬運1張麻將桌及幾個沙發至米蘭苑房 屋,然上開家具數量仍屬一般家庭之合理使用範圍,尚難據 此推認告訴人即知悉該處將經營賭場而有參與經營,況依前 述,被告確自知告訴人對於米蘭苑房屋經營賭場乙事並不知 情,即無從擷取蔡曜丞與袁守仁間之片斷對話錄音內容,而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⒋辯護人雖又辯稱:本案報導內容是記者本其專業及新聞自由 所整理,被告無須就報導內容負誹謗罪責等語。然本案被告 向記者所陳述如附表所示內容,係直指告訴人支持董子綺經 營賭場,且告訴人於賭場開張當日即有到場,其明確知悉經 營賭場乙事,而向記者傳述告訴人有參與經營賭場等情,已 如前述,又觀以本案報導文字,亦可知記者僅係依被告傳述 指摘之內容所撰寫,並佐以被告提供之照片及對話紀錄等資 料,核與被告傳述之本意相符,尚無扭曲或逾越被告原意之 情,則被告自仍須就本案報導文字負其責任,辯護人上開所 辯等情,並無可採。
⒌被告及辯護人固再辯稱:被告係為捍衛自身未涉及詐賭情事 ,而告訴人既為公眾人物,亦為本案涉賭房屋之出租者,被 告所為言論應符合自辯及可受公評之事而不罰等語。惟查, 本案告訴人為知名公眾人物,則關於其是否涉有賭博不法, 固堪認係「可受公評之事」,然本件依被告分別與董子綺、 告訴人之對話紀錄,已見被告顯然知悉董子綺係自行挪用告 訴人簽發之支票,且被告自知告訴人對於米蘭苑房屋經營賭 場乙事確不知情,僅係偶然至該處打麻將,而被告所傳述如 附表所示內容,其目的係為迫使董子綺或告訴人出面給付款 項等節,業經詳述如前,自難認被告主觀上並非出於真實惡 意,即無主張以善意發表言論而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不罰之 餘地,況被告所指遭董子綺提告詐賭乙案,亦早在其本案發 表言論前,經檢察官於107年3月25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見他卷第89至94頁),而被告 本案接受記者採訪時,亦已先稱:「徐乃麟跟董子綺告我這
個詐賭案喔,現在我謝謝司法還我公道、還我清白,才讓我 決定揭發他們的惡行」等語(如附表所示),足見被告亦知 悉其遭董子綺提告涉有詐賭乙案業經證明清白,則被告猶於 108年4月17日向記者指摘傳述如附表所示言論,更無所稱為 澄清詐賭而自辯進而主張免責可言,是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 辯,亦無可取。
三、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為之辯解,委無足取。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上揭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 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月00日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統一罰金刑之計算標準 ,暨將同條第1項首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修正為「意 圖散布於眾,而指摘」之調整,未變動法律之實質內容,自 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 告利用不知情之記者散布誹謗性言論,為間接正犯。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上開時、地,意圖散布於眾,基於 加重誹謗之犯意,向鏡週刊記者李育材不實指摘告訴人與董 子綺係男女朋友等情,鏡週刊因而依被告所提供內容,在鏡 週刊網站上刊登報導稱:「楊女指出,徐乃麟對外都表示跟 董女不熟,不過她親耳聽到董女自稱,徐就是她的『男朋友』 」等文字內容,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此部分所 為,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二、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向記者李育財指摘傳述如附表所示內容, 嗣經鏡週刊於108年4月24日在網站上刊登報導稱:「楊女指 出,徐乃麟對外都表示跟董女不熟,不過她親耳聽到董女自 稱,徐就是她的『男朋友』」等文字內容之事實,已據被告上 開供承在卷,核與前揭證人徐乃麟、李育財於偵查及原審之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鏡週刊網路電子報導(見他卷第27至32 頁)及上揭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又觀以被告所指摘傳述之情節,確足使一般人認為告訴人 有婚外不正當之感情關係,自已對告訴人之名譽生負面影響 。
㈡惟查,證人陳卉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04、105年間透 過被告的介紹認識董子綺,在我們互動的過程中,他說告訴 人就是她的男朋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2至275頁),是被 告上開向記者陳述曾聽聞董子綺自稱係告訴人之女朋友乙情
,即顯非無據。且參以證人董子綺於偵查中證稱:告訴人曾 以個人名義開立支票給我,因為我聽朋友說可以買慶富造船 的未上市股票賺價差,記得是3,000多萬元等語(見偵續一 卷第443至449頁),證人徐乃麟於原審亦證稱:約104年政 黨輪替期間,董子綺說要做慶富造船的未上市股票,但必須 要押票才能做,就找我開支票,我大概開了10幾張、票面金 額200、300萬元不等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287至319頁) ,可見告訴人確曾簽發總面額約3、4千萬元之之支票供董子 綺購買未上市股票所用,足認其等關係應非屬尋常;又經原 審當庭勘驗告訴人與案外人李姿瑩之對話錄音,可見告訴人 於李姿瑩求證其與董子綺之關係及為何為董子綺處理債務時 ,先稱:「他馬的,東扯西,哎呀」,李姿瑩又稱:「他就 說今天你跟這個董vivi是什麼樣的關係,為什麼要幫他付掉 了這個所謂的…」時,告訴人竟稱:「怎樣呢?他是我馬子 ,我睡過他,我幫他怎樣呢?關你屁事啊,他馬的」等語, 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易字卷一第243頁),而 告訴人於原審勘驗時亦自承上開確係其與李姿瑩之對話,僅 稱係氣話等語(見同上卷第244頁),然告訴人對於李姿瑩 質疑其與董子綺之關係時,未立即嚴正否認予以澄清,反而 以「怎樣呢?他是我馬子,我睡過他,我幫他怎樣呢?關你 屁事啊」等詞回應,旁人無從判斷其真偽,而已留下模糊想 像空間,在客觀上確有使人產生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之認知 。
㈢再者,依被告所提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03至 205頁),可見被告於105年10月19日曾向告訴人稱「董子綺 …她說10幾年前就是你的女朋友,我不說牛哥也會說,賭場 開的第一天你就有來,牛哥會說,延票經過也會說……內情你 不清楚,背後還挺著她在外面行騙,你馬上判我死刑,我交 給社會」等語,而向其求證與董子綺之關係,然觀以告訴人 所提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續一卷第353至385頁),卻未 見該日與被告之對話,而無從得知其回覆被告求證之內容, 此亦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之行動電話確認無誤(見本院卷 一第415至416頁),復經本院質以告訴人上情,告訴人於本 院審理時則陳稱:我被騙這麼多錢,還這麼大新聞,當時很 害怕,不敢給太太看到,19日以前我可能認為不重要,所以 刪掉了等語(見同上卷頁),然告訴人若真不欲為其妻觀見 與被告所討論事項,理當會將其全部對話紀錄均予刪除,則 審諸告訴人僅刪除被告對其所為求證部分之對話,實可懷疑 其回覆內容不欲為其妻所知,是其上述言行,在被告等旁觀 者眼中,非無相當理由可信董子綺所稱其與告訴人為男女朋
友關係一事為真實。據此,被告上開向記者陳述曾聽聞董子 綺自稱係告訴人之女朋友乙情,主觀上既認有其客觀依據, 復已直接向告訴人本人詢問,而盡其查證義務,即難逕以加 重誹謗罪責相繩。
三、綜上所述,依卷存事證,尚無足證明被告有此部分散布文字 誹謗之犯行,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 起訴事實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諭知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 原判決認定被告另有向記者李育材指稱曾聽聞董子綺親口說 係徐乃麟之女朋友云云,而經鏡週刊於網站上刊登報導之誹 謗行為,與本院上開認定不同,尚有未洽。㈡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表示原諒被告,是以本 件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此情,亦有未當 。
二、據上,被告仍執前詞提起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審判決不 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無可維持, 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僅係出租米蘭 苑房屋,對於該房屋經營麻將賭場乙事並不知情,僅因遭董 子綺提告詐賭,且向其追討款項未果,竟思以損害告訴人名 譽之方式以迫使其與董子綺出面給付款項,遂向記者指摘傳 述如附表所示言論,再透過國內有相當言論影響力之鏡週刊 刊登本案報導文字,進而為廣大閱聽者接收、轉傳,在現今 網際網路資訊流通迅速,所及範圍無遠弗屆之情況下,已對 於告訴人名譽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所為非是,且被告犯後 飾詞否認犯行,更提出經其修改之對話紀錄置辯,犯後態度 非佳,然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獲 得其宥恕,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兼衡被告於原審自陳高 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原經營之鋼琴酒吧已未營業,未婚有2 子女、須扶養有精神疾患之2位姊妹之家庭及經濟狀況(見 原審易字卷二第27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利星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記 者:是,關於這個詐賭案的過程? 楊強蓉:徐乃麟跟董子綺告我這個詐賭案喔,現在我謝謝司法 還我公道、還我清白,才讓我決定揭發他們的惡行,我也沉默了兩年多了,我考慮把真實的真相講出來。 ... 記 者:妳講房子的事情。 楊強蓉:OK,好,接下來當她(即董子綺)打完百家樂之後, 吃到甜頭了,不用花錢,我可以先幫她開碼打,然後接著到我公司跟我說她是徐乃麟的女朋友,嗯...我現在他的房子要賣,問我要不要買米蘭苑的房子?所以我當時有一點不相信,後來她就把徐乃麟帶到我公司,談房子多少錢、有多大、怎麼樣怎麼樣,初步就到我公司下午四點多,OK,看到了有徐乃麟喔,接著她帶我到她的空屋米蘭苑去看那個房子,我覺得它的隔間或各方面點點滴滴,我就拒絕了,沒有買,隔不了多久,董子綺就來說,就來找我囉,說她開打麻將,她認識好多的人,徐乃麟這邊也認識很多的朋友,妳喜歡打百家樂,又可以開百家樂給我打,妳說麻將呢?我真的不會打,很多萬子或是很多筒子放在一起,我還不知道怎麼打,我想全臺北市都知道,我又跟她說,她又給我看到徐乃麟在幕後默默支持她嘛,欸,我就說好啊,我就跟他借了米蘭苑,他就叫我做他的人頭,當那個租房子的人頭,因為他不方便他老婆知道用他的名字租這個房子,所以我也就答應啦,OK啊,我只是簽一個名而已,簽我的名字,而且跟徐乃麟沒有簽過合約,就只是簽一個名字,接下來就打麻將囉,第一天徐乃麟就來報到啦,那裡面的裝潢,從空屋到裝潢到鋪地毯到沙發到網路,各方面點點滴滴,請問你,他是屋主,他是背後的董子綺的靠山,他怎麼會不知情呢?當然我們也,他是媒體的大人物,我們也沒辦法去解釋那麼多,對不對?所以我沉默了兩年多也不講,但是我覺得他從頭到尾都知道啊,他不是不知道?他都知道啊,不管他的債務或幹嘛,我想他心中有數嘛。 ... 記 者:楊姊幫我們講一下那個妳說,徐乃麟開支票的事情, 給董子綺的事情。 楊強蓉:喔,董子綺開支票啊,我看都是她開怎麼開,我真的 都不曉得,我只知道說他的支票都可以交給董子綺,董子綺都可以隨便開,你就知道他們的關係,我可以是肯定的嘛,那她在外面有跳票或幹嘛,徐乃麟也會出面幫她處理啊,那你也要知道他們的關係到達什麼程度齁,這你不用問我,我想你們應該也曉得嘛。 記 者:是,那請楊姊再幫我還原一下當時董子綺怎麼說妳詐 賭?對。 楊強蓉:OK,她說我詐賭,我不要得,嗯...我重講啊。 記 者:好,沒關係。 楊強蓉:第一個,妳說詐賭,怎麼詐?我不會,幫我代打,這 個打麻將嘛,講好他們是打十萬底的喔,我不打這麼大的,那我有一個幹部在我公司上班叫張米雪,她是我跟董子綺的打手喔,她佔一成,她也不打大的,她是消遣,她佔一成、我佔兩成喔,我們打十萬底的麻將,董子綺就佔了七成嘛,對不對?她自己打一咖,我們這邊,我就是好玩性質的,我佔兩成,那我叫我們公司的幹部去打,她也喜歡玩,她佔一成,我們就是這樣子打牌,那你說那個詐賭,那個剪刀我也不熟啊,他跟董子綺非常好啊,那這個沒有關係,你們會剪嗎? ... 記 者:沒關係,沒關係,妳就順著講。 楊強蓉:OK,好,她又要我幫她借錢,拿徐乃麟的票子幫她借 錢,又要當她人頭,然後她在外面輸這麼多的錢,被人家綁在浪漫一生不能回家,她都是預謀好的,為什麼呢?她二十七八號,因為她約我的女朋友出來借票子,到了二十八九號,就被就被人家關在浪漫一生不能離開了,根本就是她設計好的啊,設計好以後,妳不能害我一個三十幾年的女朋友的名譽票信啊,對不對?但是我也不是笨蛋啊,她要借兩百萬的票子,叫我背書,我怎麼可能背書呢?我說我不背書也不負責,但是我的女朋友要代價啊,本來講說借三天再換票,等徐乃麟從北京回來再換票,給十萬塊的代價,後來到了一夜沒回家,到了第二天的中午我睡醒了,她說,內容我想我有給你看嘛,她說非常緊張,拜託姊姊,姊妳跟她講再加五萬,那這個票子熊漢儀就說好啊,十五萬,她就答應了,那她說叫我負責,我說妳十五萬要分我一半嗎?我為什麼要負責?我都有這樣說啊,我說我不負責,妳要就借,要嘛就不要借,好了,現在這個官司呢一拖一拖又拖了一兩年,這個月的四月二十五號就結案,早上在法庭結案,她一定要跟社會大眾,因為她都不出來嘛,那法官上一庭就有講,如果妳再不出來,我們就要拘提妳,所以說票子借了,她去賭輸了,她都要掛在我的頭上,妳說我是不是代罪的羔羊?又要去幫她借錢、又要去幫她借票、還要被告詐賭,你說我怎麼吞得下這口氣? ... 記 者:是,那再幫我講一下有關那個徐乃麟跟董子綺的關 係,這個部分講一下,妳認為有稍微一些密友關係? 楊強蓉:我不知道這樣講會不會對他們...我不管他們。 記 者:籠統一點講,不用講太苛薄,講圓融一點。 楊強蓉:圓融一點喔?OK,好,我想前前後後可能連小學生都 知道他們是什麼關係了,所以說,我才會被牽到米蘭苑,才會造成現在這麼多的傷害,他固定,他去米蘭苑是早上九十點,他十一點必須離開,因為他老婆要到米蘭苑做運動,所以說董子綺跟他碰面,談事情好了,都是在早上九點十點十一點,就這樣子,那她在外面的債務,徐乃麟有在幫她處理,上千萬都有在幫她處理,我看到的,我是覺得說徐乃麟對她真的很好,非常好,沒話講,對她非常好。 ... 記 者:OK,這樣OK,好,結束,那我們翻一下這些東西。 ------------------------------邊翻邊講---------------- ... (新聞:徐乃麟挨告了!遭控欠250萬不還) 楊強蓉:這張照片,他又騙人,他又騙人,他又跟媒體騙人, 為什麼?這張兩百五十萬的票子,在兩年前就叫我幫他調了,你前面的帳沒有還錢,我怎麼再幫他調呢?然後媒體記者你可以問徐先生說這張票子是你給董子綺的嗎?他說沒有沒有,我第二天東森就有報導啦。 楊強蓉:他都知情,他都知道,沒有徐乃麟的票子、董子綺沒 有徐乃麟的米蘭苑的房子,今天怎麼會造成這麼多人的傷害? ... 楊強蓉:有到我家來,吃飯或是來玩,後來有人跟蹤到我家的 樓下辦公室,沒有潑油漆啦,就是要抓董VIVI,我馬上報警啊,有備案的,都有報警的,但是我不清楚,然後你看她的票子開多少,那你就知道她跟徐乃麟的關係,徐乃麟怎麼會不知情呢?都知情。 ... (Hermès包包、Corum錶照片) 楊強蓉:你看,Hermès包包、Corum錶,這些東西是徐乃麟親 口跟我講,我告訴他說這個房子跟我沒有關係,你快點給我解掉,你都知情嘛,那這個Hermès包包、Corum 錶都是她拿徐乃麟的票子,叫我幫她借錢去贖出來,因為都在當鋪裡頭,本來她是要跟我一個長輩把Corum 錶賣掉,長輩非常仁慈說可以,妳把錶盒給我,我給妳七天時間,我給妳方便,我先把兩百萬給妳,真的給她了,但七天內妳錶盒不給她的話,兩百萬歸還,所以為了這兩百萬,我好辛苦,因為錶盒她拿不到,錶盒在錶的主人那邊,她拿不到啊,她是不是膽子很大?什麼事情都敢做。 ... 記 者:為什麼妳兩年後才要講呢? 楊強蓉:因為我要不到錢啊,你可以問我。為什麼二年後才要 講? 記 者:妳現在為什麼要爆料? 楊強蓉:因為我要不到錢啊、又要被別人告、贏了錢拿不到、 借了錢也拿不回來,我又不是白痴,已經當笨蛋了,不能再當白痴啊,我必須要走出來,我有給旺旺李先生、東森嚴先生,給你們兩年多了,我面子裡子也給你們了,我沒有對社會大眾媒體講到你們,你們到底跟董子綺什麼關係?我真的不知道,你們是不是欠我錢不還我?我這個,你們看要怎麼剪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