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鍾 葍 䅞
凃 宗 廷
蔣 宗 憲
曾 意 茹
程 盈 真
被 告 蘇張淑惠
蘇 后 汶
蘇 怡 芬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蘇張淑惠、蘇后汶、蘇怡芬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原告等並非刑事程序認定之被害人,自非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至原告等依序分別擔任負責人之晶寀創意有限公司、 盛育工程有限公司、宗騰科技有限公司、大利興業有限公司 、真誠企業有限公司,則係被害人,另裁定將上開公司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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