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肇忠
選任辯護人 管高岳律師
施宣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福鈞
選任辯護人 王瑜玲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方伯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114號),提起上訴,
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楊肇忠買賣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部分及鄧福鈞部分均撤銷。
楊肇忠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已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鄧福鈞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已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事 實
一、楊肇忠於民國84年間起即於法務部調查局歷任科員、調查員 ,自91年1月21日起,任職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 站(下稱北機站),歷任調查員、組長及調查官等職務。緣 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因偵辦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金控公司;股票代號2891)、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公司)向長虹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長虹建設公司;股票代號:5534)購買內
湖土地之相關弊案,於105年6月8日指揮檢察事務官及包含 北機站在內之司法警察機關人員,搜索中信金控公司、中信 商銀公司與長虹建設公司及案關人之住居所及辦公處所(下 稱中信金控專案)。楊肇忠經北機站指派支援中信金控專案 ,並擔任領組前往中信商銀公司董事長室、專案協理辦公室 搜索,及對專案協理製作詢問筆錄時擔任主詢人員,其先於 105年5月26日參與該專案勤前主詢會議,並於同年6月6日接 獲通知該專案確定執行搜索時間為同年6月8日。詎楊肇忠基 於職業關係知悉股票上市交易之長虹建設公司為該專案之受 搜索對象,亦明知此搜索行動,核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 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3條第4 款所列:「依法執行搜索之人員至公司、其控制公司或其符 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定重要 子公司執行搜索者」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而此重大 消息至遲於105年6月6日已臻明確。楊肇忠因參與中信金控 專案搜索行動,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規定 之基於職業關係獲悉上開重大消息之人,其實際知悉上開重 大影響長虹建設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 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 賣出長虹建設公司之股票,竟基於違反前揭戒絕內線交易規 定之犯意,於包含其在內之中信金控專案所有執行成員於10 5年6月8日上午分別進入中信金控公司、中信商銀公司、長 虹建設公司搜索、約談之際,先於同日8時53分29秒之股市 開盤前,透過其所有之行動電話操作股市下單軟體,在凱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雙和分公司(證券商代 號:920C,下稱凱基雙和證券)以每股新臺幣(下同)60元 之委託價,融券賣出長虹建設公司股票1仟股(1張),並於 當日開盤後之9時27分44秒,以前揭委託價成交;又於同日1 0時27分31秒,再以每股58.5元之委託價,融資買進長虹建 設公司股票1仟股,旋於同日10時34分36秒,以上開委託價 成交回補,依此當沖之內線交易方式獲利1,222元(楊肇忠 於是日買賣長虹建設公司股票明細及獲利計算如附表一所示 )。嗣聯合報、自由時報分別於當日中午12時31分、12時54 分,以即時新聞標題報導「土地交易疑雲遭檢調搜索...特 偵組接獲檢舉後認為事涉背信罪,今起上午指揮調查局搜索 中國信託與長虹建設等處所/中信:配合調查盼儘快釐清」 、「特偵組接獲檢舉,中信金控所屬多處遭搜索...今起指 揮調查局北部機動站搜索中國信託、長虹建設等多處」報導 上開搜索行動,前揭重大消息因而公開。嗣長虹建設公司、 中信金控公司亦分別於同日13時49分、16時36分在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告、發表檢調搜索之重大消息(相關時序詳見附表 二)。
二、鄧福鈞內線交易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8299; 下稱群聯電子公司)股票部分:
㈠、鄧福鈞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畢業論文撰寫關於 台股走勢之實證研究及走勢,更長年投入股市、進行股票買 賣交易,且交易量非微,更多次因股票交易案件經檢調機關 調查、偵辦,對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遭檢調搜索係屬於影 響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乙節知之甚詳。其前於104年8月13日 因衛純菁等人涉嫌違法炒作晟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價之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下稱晟銘電案件),以證人身分前往 北機站接受詢問,當日並由楊肇忠支援承辦同仁而負責詢問 ,楊肇忠因此知悉鄧福鈞係股票市場主力。嗣於104年9月30 日8、9時許,楊肇忠因其買賣股票之交割款不足,面臨違約 交割,竟利用上開晟銘電案件承辦同仁離開座位之際,閱覽 並記下詢問筆錄上所登載之鄧福鈞聯絡電話,向鄧福鈞借款 60萬元應急,迄至105年7月7日止,以無息且無擔保方式向 鄧福鈞共借得110萬元。
㈡、股票上櫃交易之群聯電子公司疑有財報不實情事,是其負責 人及相關財務人員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下稱群聯電 子公司專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針對群聯電子公司及案關人住居及辦公處所,於105 年8月1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並定於 105年8月5日執行搜索。而群聯電子公司因涉嫌財務報告虛 偽不實遭搜索乙事,涉及群聯電子公司財務、業務,且對公 司股價價格及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將有重大影響,核屬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 方式管理辦法第3條第4款規定:「依法執行搜索之人員至公 司、其控制公司或其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 條之一第二項所定重要子公司執行搜索者」所示屬於證券交 易法第157條之1所規定之「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 價格之消息」,並於105年8月1日明確。楊肇忠經指派支援 上開群聯電子公司專案,其於105年8月5日9時50分許,偕同 北機站其餘支援同仁抵達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下稱 新竹縣調站)參加專案勤前會議,並經指派擔任第14組執行 領隊及詢問群聯電子公司前董事長之主詢人,其於勤前會議 中聽取案情簡報及執行應注意事項,進而知悉群聯電子公司 係因財報不實之重大內部控制舞弊事項而將遭搜索,詎其竟 因與鄧福鈞有上開多次無息、無擔保,且當時無力清償之借 貸情誼,為免鄧福鈞於當日買賣交易群聯電子公司股票,於
群聯電子公司遭搜索之重大消息公開後股價下跌而受有損失 ,竟於105年8月5日10時35分許,在上址新竹縣調站勤前會 議將結束之際仍在進行時(第一階段勤前會議約於同日上午 10時45分結束),透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接續傳送「不 要碰IC設計」、「不要碰群聯」等表徵群聯電子公司即將於 同日遭受檢調機關搜索之偵查消息予鄧福鈞,洩漏該中華民 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楊肇忠被訴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 之秘密消息罪業經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24號判決有罪確 定,此部分被訴圖利及幫助內線交易罪嫌,經第一審及本院 上訴審均不另為無罪諭知確定)。
㈢、鄧福鈞如前所述,因衛純菁等人涉嫌違法炒作晟銘電子公司 股價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而知悉楊肇忠係調查官,負 責偵辦經濟案件,鄧福鈞亦有多次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有 遭調查人員搜索相關公司及當事人之情事,則於105年8月5 日10時35分許股市盤中,鄧福鈞見楊肇忠先後傳送「不要碰 IC設計」、「不要碰群聯」之訊息時,自能知悉係楊肇忠之 通風報信,隱喻「群聯電子公司」於是日將因市場上所傳聞 之財報不實之違法情事遭檢調機關搜索,此訊息屬於重大影 響發行股票公司即群聯電子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鄧福 鈞亦知悉楊肇忠為調查官,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第3款之「基於職業關係而獲悉重大消息」之消息傳遞人, 而其則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之「從前4款所 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之消息受領人,其實際知悉上開重大 影響群聯電子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 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 出群聯電子公司之股票,鄧福鈞竟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於 接獲楊肇忠所洩漏之上開訊息後約10分鐘,旋於同日10時58 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住家,撥打電話予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鼎富分公司(證券商代號982F, 下稱元大忠鼎證券)接單營業員郭靖瑀聯繫,先要求郭靖瑀 查詢並調度當日在該分公司可使用之群聯電子公司融券餘額 後,接續自同日11時8分至同日13時27分許,於如附表四編 號1至11「融券賣出交易」欄所示之時間,分別自各該編號 所示之向賈文中及由賈文中實際負責之永駿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永駿投資公司)所借用之元大忠鼎證券帳戶,融券 賣出群聯電子公司股票75仟股、95仟股,合計170仟股。嗣 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先後於當日20時14分、21時36分,報導 群聯電子公司遭搜索相關訊息,群聯電子公司亦於翌(6) 日凌晨1時25分38秒,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以「針對檢調至本 公司進行調查之說明」為主旨,公告「檢調單位於105年8月
5日下午至本公司進行調查,以釐清本公司與相關公司之交 易是否涉及相關法律議題」,前揭重大消息因而公開。鄧福 鈞於上開重大消息公開後之105年8月10至15日間,以賈文中 及永駿投資公司之元大忠鼎證券帳戶,方於如附表四「融券 買回交易」欄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回補群聯電子公司股票合 計170仟股,總計獲利875萬4,526元(相關時序詳見附表三 ,交易明細及獲利計算詳見附表四)。
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共同 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之審理範圍:
被告楊肇忠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故意,約於105 年8月5日10時35分許,在新竹縣調站勤前會議將結束之際仍 在進行時,透過Line接續傳送「不要碰IC設計」、「不要碰 群聯」等表徵群聯電子公司即將於同日遭受檢調機關搜索之 偵查消息予鄧福鈞,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等 情,業經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24號判決被告楊肇忠犯公 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故此部分已非本案之審理範 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判決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調 查證據時提示並告以要旨後,當事人、辯護人或表示同意有 證據能力,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有所異議 (見本院卷第164至192頁、第213至242頁、第319至349頁、 393至405頁、第412頁),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外部情狀,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其他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或不得作為 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 論,被告等人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亦應有證據能 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楊肇忠部分:
㈠、訊據被告楊肇忠就事實欄一所示融券賣出長虹建設公司股票 所涉內線交易犯行之客觀事實並不爭執,復於本院審理時為 認罪表示(見本院卷第412頁),且與下列證據內容相符,
足認其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⒈證人即中信金控專案北機組承辦人劉家榮於偵查中證述上開 案件之搜索執行,係於105年6月6日經檢察官通知於105年6 月8日執行而確定,其前於105年5月26日就本案詢問人員召 開勤前會議,說明案情及搜索之地點,而被告楊肇忠也有支 援這件專案執行等語(見A2卷第35至37頁)。 ⒉證人即被告楊肇忠之妹楊秀枝於接受調查員詢問及偵訊中、 友人王康馥於接受調查員詢問,均證述被告楊肇忠確有向其 等借款等語(見A1卷第165至166頁背面、A2卷第26至27頁、 第30至32頁)。
⒊證人原任職於凱基證券雙和分公司,先後擔任被告楊肇忠之 營業員之畢君威、吳慶福於偵訊中證述被告楊肇忠自103年 開始玩當沖,玩當沖前就輸錢,玩當沖之後輸更多,其交易 模式都是先買進,有獲利再於盤中慢慢賣出,尾盤再賣出當 日買進剩餘部分,其當沖交易都不是作看空,而是做看多等 語(見A1卷第109至110頁、第117至118頁)。 ⒋卷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105年11月 1日臺證密字第1050021235號函暨檢送楊肇忠「投資人委託- 成交對應表」、被告楊肇忠於凱基證券之開戶契約、歷史交 易明細(網路下單即時監控報表列印)、楊肇忠向王康馥借 款之借據影本2紙、楊肇忠持用行動電話與楊秀枝於通訊軟 體Line之對話內容、楊肇忠於凱基證券105年6月6日至105年 6月14日委託下單明細、北機站「中信銀行涉嫌不法案」任 務編組表、楊肇忠參與證交法案件一覽表、第一商業銀行總 行105年11月4日一總卡作字第43193號函及其檢送楊肇忠刷 卡消費明細、繳款紀錄、證交所105年11月7日臺證密字第10 50021675號函及其檢送楊肇忠自104年1月1日至105年10月31 日止所有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明細(含信用交易及委託明細)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0日凱證字第105000545 5號函及其檢送客戶楊肇忠之開戶資料、相關交割銀行帳戶 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05年5月31日至105年6月14日之委託 交易明細(含融券交易及未成交)暨下單方式、北機站「中 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涉嫌內線交易案」執行計劃、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5日渣打商銀字第105 0016374號函及檢送楊肇忠自100年起信用貸款之借還款明細 、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2月9日調人壹字第10503511670號函 及函覆楊肇忠於任職期間之相關資料、證交所製作之長虹建 設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分析期間:105年5月30日至10 5年6月8日)、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 月8日105澳盛(台執)字第1388號函及檢送楊肇忠自100年
起信用貸款之借還款明細、永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105年1 1月3日永豐銀消費金融處(105)字第770號函及檢送楊肇忠 自104年起以信用卡預借現金之借還款明細暨信用卡刷卡消 費明細、中信商銀公司105年11月7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6 2170號函及其檢送楊肇忠之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客戶消 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5年11月11日(105)政查字第0000063528號函及 檢送楊肇忠自101年4月19日起至103年4月20日止之信用貸款 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6日 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50004004號函及檢送存戶楊肇忠之帳 戶歷史交易明細、對帳單、借還款明細(登錄單)、匯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3日(105)台匯銀 (總)字第34628號函及檢送楊肇忠自104年1月起之信用卡 消費明細表(含預借現金)、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 1月10日凱證字第1050005457號函及其檢送客戶楊肇忠之開 戶資料、相關交割銀行帳戶資料、104年1月1日至105年6月3 0日及105年7月1日至105年10月2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營業 員資料、中信商銀公司105年10月4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5 4758號函及其檢送存戶楊肇忠、鄧文莉之基本資料、楊肇忠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第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1月 1日起至105年9月27日存款交易明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8日保結稽字第1050054865號函及 其檢送楊肇忠之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客戶信用交易存券異 動明細表、登錄帳戶存券異動明細表、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113年3月21日凱證字第1130001036號函及所附楊肇忠證券 帳戶對帳單各1份(見A1卷第121至125頁背面、第126至137 頁、第167至168頁、第199頁;A2卷第12至17頁、第25頁、 第39至42頁、第46至49頁、第56頁、第87至88頁、第102至1 10頁、第126至127頁、第184頁、第186至203頁;A3卷第224 至226頁、第227至323頁;A4卷第72至195頁;A5卷第1至155 頁;A8卷第36至134頁背面;本院卷第309至311頁)。㈡、被告楊肇忠此部分行為構成內線交易之認定: ⒈被告楊肇忠係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基於職業 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被告楊肇忠身為調查官,負責肅貪、經濟犯罪防制及洗錢防 制等工作,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楊肇忠經北機站指派支援中信金控專案並擔任 領組帶領組員前往中信商銀公司董事長室專案協理辦公室搜 索及對專案協理製作詢問筆錄時擔任主詢人員,其先於105 年5月26日參與該專案勤前主詢會議,並於105年6月6日接獲
通知該專案確定執行搜索時間為105年6月8日,及股票上市 交易之長虹建設公司為該專案之受搜索對象等情,業經認定 如上,足見楊肇忠係基於職業關係知悉股票上市交易之長虹 建設公司為中信金控專案之受搜索對象,堪認楊肇忠係證券 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
⒉被告楊肇忠實際知悉檢調機關將於105年6月8日搜索長虹建設 公司此一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且此重大消息至遲於 105年6月6日明確:
楊肇忠身為調查官,負責肅貪、經濟犯罪防制及洗錢防制等 工作,對於搜索行動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3條第4款所列:「 依法執行搜索之人員至公司、其控制公司或其符合會計師查 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定重要子公司執行 搜索者」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乙情知之甚詳。其基於 職業關係知悉股票上市交易之長虹建設公司為中信金控專案 之受搜索對象,並於105年6月6日接獲通知中信金控專案確 定執行搜索時間為105年6月8日等情,業經認定如上,足見 被告楊肇忠實際知悉檢調機關將於105年6月8日搜索長虹建 設公司此一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且此重大消息至遲 於105年6月6日明確。
⒊被告楊肇忠在前揭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自行融券賣 出、融資買入長虹建設公司之股票各1仟股:
被告楊肇忠及其他中信金控專案執行成員於105年6月8日上 午分別進入中信金控公司、中信商銀公司、長虹建設公司搜 索、約談,被告楊肇忠先於同日8時53分29秒之股市開盤前 ,透過其行動電話之股市下單軟體,在凱基雙和證券以每股 60元之委託價,融券賣出長虹建設公司股票1仟股,並於當 日開盤後之9時27分44秒,以前揭委託價成交;又於同日10 時27分31秒,再以每股58.5元之委託價,融資買進長虹建設 公司股票1仟股,旋於同日10時34分36秒,以上開委託價成 交,依此當沖之內線交易方式獲利1,151元。嗣聯合報、自 由時報分別於當日中午12時31分、12時54分,以即時新聞標 題報導「土地交易疑雲遭檢調搜索...特偵組接獲檢舉後認 為事涉背信罪,今起上午指揮調查局搜索中國信託與長虹建 設等處所/中信:配合調查盼儘快釐清」、「特偵組接獲檢 舉,中信金控所屬多處遭搜索...今起指揮調查局北部機動 站搜索中國信託、長虹建設等多處」報導上開搜索行動,前 揭重大消息因而公開,嗣長虹建設公司、中信金控公司亦分 別於同日13時49分、16時36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發表
檢調搜索之重大消息等情,業經認定如上,足認被告楊肇忠 在前揭有關長虹建設公司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明確後 ,未公開前,自行融券賣出、融資買入長虹建設公司之股票 各1仟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禁止內線交易 規定。
⒋被告楊肇忠具有內線交易之故意:
被告楊肇忠於84年間起即於法務部調查局歷任科員、調查員 、調查官等職務,為資深之執法人員,自知其於執行刑事案 件搜索勤務時,為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內線交易之受限制交易 對象,其基於職業關係於105年6月6日知悉檢調機關將於105 年6月8日搜索長虹建設公司此一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自行買入、賣出長虹建設公司之 股票等情,竟仍於前揭重大消息未公開前,①於105年6月8日 8時53分29秒之股市開盤前,透過股市下單軟體,在凱基雙 和證券以每股60元之委託價,融券賣出長虹建設公司股票1 仟股,因此於當日開盤後之9時27分44秒,以前揭委託價成 交。被告楊肇忠知悉成交後,並未立即以市價回補,而是如 附表一編號2所示,②在同日上午10時4分58秒長虹建設公司 股票委賣價為58.8元、委買價為58.7元,成交價為58.7元時 ,於同日10時5分1秒,以低一檔之58.6元價格掛單委託融資 買進,遲至同日10時7分45秒,被告楊肇忠見未成交,竟取 消此筆委託。再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③於同日上午10時27分 20秒,長虹建設公司股票委賣價為58.6元、委買價為58.5元 ,成交價為58.6元時,被告楊肇忠於同日10時27分31秒,以 最佳一檔委買價之58.5元價格掛單委託融資買進,經7分鐘 後,於同日10時34分36秒,以上開58.5元之委託價成交(以 上時序、價位見A1卷第124頁背面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 )。是由被告楊肇忠上開②、③所示行為觀之,其知悉融券賣 出成功後,並未急於以市價單回補,而是先以低一檔之委買 價掛單,顯有圖賺取較高價差利潤之意思,其後更取消委託 ,見盤勢向下,改掛更低之58.5元委買,長達7分鐘未成交 後,仍未改以較高之委買價回補,其謀求自己利潤最大化之 企圖,亦昭然若揭,實非其之前一再所辯之「下錯單」,而 是有意以較有利之價格回補賺取較大之價差利潤,具有內線 交易之真意,應堪認定。
⒌被告楊肇忠為資深調查官,既知其因執行搜索行動而為內線 交易之受限制對象,無法從中交易股票獲利,本無隨時注意 長虹建設公司等相關涉案公司股票走向之必要,且相關涉案 公司往往會因受刑事案件之搜索、偵查而導致股價下跌,此 為股市常態,亦無於搜索當日特別研究該等公司股價走勢之
實益,其先前辯稱是為觀察長虹建設公司股票而以融券賣出 方式下假單,藉此以庫存報價來察看股價云云,已與常情有 違。況一般股市下單軟體,為便利投資人追蹤及觀察欲交易 之對象,均設計有「追蹤清單」或「自選清單」等功能,即 可觀察其關注之股票對象,被告楊肇忠當時所使用凱基證券 之自選報價清單更可列入多達150檔之股票(系統介面見原 審卷二第140至143頁背面、第165至175頁),被告楊肇忠大 可使用自選清單功能,刪除清單內之1檔股票後,新增長虹 建設公司,實無冒著不慎成交而涉犯內線交易疑慮之風險, 以下假單方式觀察長虹建設公司之股價,其此部分所辯,實 過於牽強,不足採信。再者,若被告楊肇忠果無成交之意, 縱使下假單,也應以最不易成交之價格即指定以「漲停價」 委託賣出,始能最大降低成交之風險,且依系統下單操作介 面所示,若以「漲停」、「跌停」、「平盤」之價格下單, 直接點選即可(見原審卷二第175頁背面至176頁),操作比 「手寫鍵入價格」方式更加簡便,然被告楊肇忠卻捨簡就繁 ,以「手寫鍵入價格」方式操作,且在前五日盤中曾出現60 .7元、60.4元成交價之情形下,特地以高於平盤即前1日收 盤價58.6元,低於前五日盤中最高價之60元(或被告楊肇忠 曾辯稱是「60.6元」誤寫為60元亦然)價格下單(以上長虹 建設公司股票價格見原審卷一第116頁之各日成交資訊), 可徵被告楊肇忠應有實際思考成交之可能性,仍未選擇以較 方便且最不容易成交之「漲停價」委託融券賣出,除難認其 無成交之意外,反可由其採取前述高於前日收盤(獲利較高 )但低於前五日盤中高點(成交可能性較高)此綜合成交可 能性及獲利率之操作策略,暨前述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盤中 曾以低一檔價格掛單回補,取消後又再以更低價格委託買進 回補以謀求獲利最佳化之行為,佐證被告楊肇忠應有為成交 賺取價差獲利而委託融券賣出之交易真意。另被告楊肇忠雖 僅交易1仟股(1張)長虹建設公司股票,且在長虹建設公司 遭搜索時之消息公開前回補沖銷,但買賣股票張數只有1張 不過為其犯罪情節輕微,無礙於其犯行成立,其於消息公開 前即回補,也可能是怕其使用本人帳戶交易,若在消息公開 後有交易股票行為,可能會遭調查之規避風險行為,尚不足 據此反推被告楊肇忠自始無內線交易之故意,併此敘明。㈢、綜上,被告楊肇忠所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內線交易犯行,事 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鄧福鈞部分:
㈠、訊據被告鄧福鈞就其本案所為如事實欄二所示融券賣出群聯 電子公司股票所涉內線交易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並為認罪表示(見本院卷第210頁、第356頁),且與下 列證據內容相符,足認其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⒈證人即被告鄧福鈞之胞姐鄧文莉於調查人員詢問及偵訊中證 述:我曾依被告鄧福鈞指示,於104年9月30日9時47分,自 父親鄧淦敦帳戶提領現金60萬元,再將該60萬元現金分成40 萬元及20萬元,於同日10時6分及10時9分許,自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信義分行,分別以臨櫃存款方式存入被告鄧福鈞指示 之「中國信託中和分行000000000000戶名楊肇忠」的帳戶。 我不知楊肇忠是誰,也不知道為何鄧福鈞在該筆匯款前要問 我「怎麼弄比較安全」,但因為被告鄧福鈞要比較安全的匯 款方式,所以就建議以無摺存現的方式不會留下名字比較安 全。另因為50萬元以上存款需登記,故分兩筆存入等語(見 A7卷第203-208頁、第221-222頁背面)。 ⒉證人即出借款項及證券帳戶予被告鄧福鈞之股市金主賈文中 於調查人員詢問及偵訊中證述:被告鄧福鈞確實有以其出借 之其個人及永駿投資公司設於元大忠鼎證券之證券帳戶融券 放空群聯電子公司股票等語(見A7卷第127-128頁背面、第1 31-134頁)。
⒊證人即元大忠鼎證券營業員郭靖瑀於調查人員詢問及偵訊中 證述:被告鄧福鈞於案發當日打電話指示融券放空群聯電子 公司股票,當年7至8月間,被告鄧福鈞只有在案發日融券放 空群聯電子公司股票等語(見A10卷第23-25頁;A2卷第129- 130頁)。
⒋卷附富邦投顧2016年7月13日對群聯(8299TT)提出之研究報 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8日元證字第10500105 91號函及其檢送忠孝鼎富分公司營業員郭靖瑀於105年8月5 日之接單語音檔、全部委託明細表、語譯表,臺北地檢署檢 察事務官105年11月10日對上開通話語音檔製作之勘驗筆錄 、北機站104年8月13日調查筆錄1份(楊肇忠詢問鄧福鈞關 於晟銘電子公司股票價格遭炒作案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105年11月23日證櫃視 字第1050034138號函及其函覆永駿投資公司、賈文中投資人 105年8月5日至8月10日買賣群聯電子公司股票獲利情形、群 聯電子公司股價歷史行情資料列印、群聯電子公司股票交易 分析意見書、櫃買中心105年9月23日證櫃視字第1050027564 號函及其檢送105年8月5日群聯電子公司大盤股價走勢圖、 各券商認售權證價量圖、新竹調查站偵辦群聯電子公司違反 證券交易法等案執行計劃表、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 5年11月21日群法字第1050003003號函及其檢送客戶鄧福鈞 、鄧淦敦、鄧陳秀霞、周鼎新之開戶資料、104年1月1日至1
05年8月5日期間交易群聯電子公司股票明細及委託資料、國 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5日國證經字第1050010 328號函及其檢送客戶鄧福鈞、鄧淦敦、鄧陳秀霞、周鼎新 之開戶資料、104年1月1日至105年8月5日期間交易群聯電子 公司股票明細、最終損益、網路下單IPLOG、中信商銀公司1 05年10月4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54758號函及其檢送存戶 楊肇忠、鄧文莉之基本資料、楊肇忠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第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5年9月27日 存款交易明細、鄧淦敦、鄧福鈞之帳號資料,日盛銀行104 年9月30日取款憑條影本1紙(鄧文莉自鄧淦敦帳戶提領60萬 元),中國信託銀行104年9月30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 本2紙(40萬元、20萬元存入楊肇忠帳戶)、元大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105年8月23日元證字第1050007937號函及其檢送客 戶賈文中、永駿投資公司於忠孝鼎富分公司之開戶資料、特 定期間融券賣出群聯電子公司股票成交交易明細、交割銀行 帳戶、電話下單錄音檔、接單營業員資料、105年7月1日至8 月15日交易明細、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6日元證 字第1050009416號函及其檢送忠孝鼎富分公司00-00000000 號專線電話於105年8月5日所有通話錄音電子檔(光碟1片) 及譯文1份、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6日(105)凱 期字第268號函及其檢送客戶朱健翰之開戶契約、保證金銀 行帳戶、105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之交易明細表(附網路 IP位址)各1份、電話下單錄音光碟1片【接單營業員:龔相 文】、新竹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1382號證券交易法案件105 年8月5日傳喚群聯電子公司財務長邱淑華之刑事傳票影本、 群聯電子公司個股日成交資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 動上網資料查詢【楊肇忠,手機門號0000000000,查詢期間 :105/8/5】、鄧文莉行動電話中whatsapp通訊軟體:Kevin (鄧福鈞)與依芙(鄧文莉)104年9月30日9時2分至9時57 分對話內容1份、元大證券提供賈文中與鄧福鈞之委任授權 暨受任承諾書(代理買賣、交割)2份、語音下單錄音譯文 、等價投資人委託檔、元大證券忠孝鼎富分公司提供客戶永 駿投資公司(帳號0000-0)、賈文中(帳號00-0)之投資人 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基本資料變 更申請書、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代理買賣、交割)、客 戶餘額資料查詢單、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徵信與額度審 核表、客戶證券庫存明細表、聯合徵信資料、客戶信用交易 餘額資料查詢單、賣出委託書、語音下單錄音譯文、105年8 月8日蘋果日報、中國時報關於群聯電子公司之報導、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搜字第310號搜索票、群聯電子公司
專案勤前會議簽到表、櫃買中心105年8月29日證櫃視字第10 500235631號函及其檢送105年8月1日至8月5日期間群聯電子 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自證交所網站列印之105年8月群 聯電子公司股票日成交資訊、櫃買中心提供臺北市調查處資 料光碟列印之群聯電子公司股票105年8月5日等價投資人成 交檔、本院前審勘驗被告鄧福鈞與郭靖瑀之電話錄音之勘驗 筆錄、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元證字第112000 8133號函及其檢送客戶賈文中、永駿投資公司客戶交易明細 表、交易損益表(見A1卷第222至224頁背面;A2卷第57至59 頁、第62至67頁、第74至81頁、第144至145頁背面、第185 頁;A4卷第1-12至11頁、第57至67頁背面、第68至71頁、第 252至292頁、第293至311頁;A5卷第1至159頁、第236至281 頁、第401至406頁;A7卷第21至24頁、第76頁;A10卷第26 至30頁背面、第77至92頁;A13卷第2至4頁背面、第19至20 頁、第28至39頁;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聲搜字第10號卷 第3至10頁;原審卷第120至121頁背面;本院前審即108年度 金上更一字第4號卷二第48至54頁;本院卷第253至259頁) 各1份。
㈡、被告鄧福鈞自楊肇忠處取得「不要碰IC設計」、「不要碰群 聯」等表徵群聯電子公司即將於同日將因市場上所傳聞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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