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天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
訴字第1469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950號、110年度偵字第388
15號、110年度偵字第388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天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搶 奪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桃園市○○區○○○街00號前,見枉捷柔 手拿零錢包(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元及健保卡)步行 經過該處而不及防備及抗拒之際,騎車上前伸手奪取枉捷柔 之零錢包後,旋即騎車逃逸。
㈡於110年10月15日凌晨5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行駛至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見林葉秀琴 肩揹手提包(內有皮夾、現金6,000元、國民身分證、健保 卡、手機及折傘)步行經過該處而不及防備及抗拒之際,騎 車上前伸手奪取林葉秀琴之手提包後,旋即騎車逃逸。 ㈢於110年10月25日上午9時5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行駛至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與福居街口, 見許勸騎乘機車於該路口停等紅燈,手提包(內有現金11,0 00元、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提款卡、行照、手機及價值5, 400元之振興券)掛於機車龍頭下掛勾處而不及防備及抗拒 之際,騎車上前伸手奪取許勸之手提包後,旋即騎車逃逸。 因認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均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原審判決認係犯搶奪罪(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後,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於 111年3月3日提起上訴,於111年6月29日繫屬本院。惟被告 於113年5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
。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予判處罪刑,自有未合。依照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公訴不 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