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生報土庫營業處劉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 年2 月19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3個月)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支票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虎尾鎮民代表會林嘉宏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112年12月13日 2,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