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3年度,74號
ULDV,113,護,74,202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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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相 對 人 陳○霖 (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蓉 (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 (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延長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寄養家庭或社會福利機構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之母前遭相對人外祖父母之黃姓友人性侵害,因相對 人外祖父母對相對人之母無保護能力,經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7月31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之母,並經本院先後裁定准予繼 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相對人之母於000年0月間產下相對 人,相對人之母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生父為何人,經評估考量 相對人之母年僅13歲,領有多重障礙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相 對人之外祖母患有非特定思覺失調症,有聽幻覺及怪異妄想 ,有就醫但未穩定服藥,領有慢性精神疾病中度身心障礙證 明,親職能力薄弱,相對人家庭有多筆兒少保護、高風險家 庭及脆弱家庭通報紀錄,評估相對人之母及外祖母年齡、身 心狀況、家庭環境及親職功能,皆無法提供相對人妥善照顧 ,臺東縣政府基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於111年3月31日緊急 安置相對人,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裁定准予繼 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安置期限至113年7月2日止。 ㈡相對人現於寄養家庭安置中,各項發展穩定,語言發展較同 齡孩子學習佳,但相對人有呼吸道問題,需定期就醫追蹤。 聲請人安排親子會面,目前已經進行11次會面,相對人與相 對人之外祖母會面時,若感受到相對人外祖母的情緒焦躁, 會頻繁皺眉頭、不太說話、眼神不想與人對焦,相對人之母 與相對人會面時則需他人引導才會與相對人互動。 ㈢聲請人所屬社工員於113年5月21日接獲通報,內容指出相對 人之外祖母相當期待相對人可以返家,但因法院裁定延長安



置,相對人外祖母於113年5月20日晚間不斷詢問、責怪相對 人之母不讓相對人返回家,並不斷怒罵相對人之母,揚言將 帶相對人之母跳河或日月潭,並提供1段113年5月20日相對 人之外祖母與相對人之母的對話錄音檔,內容為相對人之外 祖母責問相對人之母是否知道相對人安置表達意願書,錄音 檔中相對人之母語氣無助,沒有回應相對人之外祖母所詢問 之問題,相對人之外祖母對相對人之母說出「我受不了我要 把你殺掉」等語,由錄音檔能感受到相對人之母的無助及擔 憂。主責社工於113年5月22日與相對人之母確認通報表所提 供對話訊息紀錄及錄音檔,相對人之母表示面對相對人之外 祖母的言語及精神暴力,有很大壓力且困擾,並表示相對人 之外祖母多次以相對人若無法結束安置返家,揚言帶相對人 之母自殺,讓相對人之母感到生命遭受威脅及擔憂,希冀穩 定生活,主責社工評估相對人之外祖母情緒及行為已對相對 人之母精神虐待,基於相對人之母的最佳利益,於113年5月 22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之母。
 ㈣相對人之母知悉相對人之生父即加害人林○文(下簡稱相對人 之生父)對於相對人情感較薄弱,並表示相對人是因侵害所 生,對於加害人難以原諒,而相對人與加害人有血緣關係, 且相對人之母考量自身年齡及身心狀況不適任照顧相對人, 但因相對人之外祖母積極爭取照顧相對人而產生猶豫矛盾感 受。鈞院111年度侵訴第2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對相對人之母 進行精神鑑定,相對人之母因為相對人之生父性侵害而有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報告指出相對人之母想到相對人之生父是 不愉快、生氣,不想看到相對人…等結果,相對人之母會談 時陳述自身對相對人感受相同,故相對人及其生父都為相對 人之母的創傷來源,但相對人之外祖母忽視相對人之母創傷 感受。又相對人之外祖母身心狀況,經網絡單位追蹤評估, 其精神狀態持續出現身體不自覺搖晃、妄想性解釋,情緒激 動難自我控制,且未穩定就醫及服藥,並拒絕網絡單位服務 ,於113年4月24日在社會處大廳,因妄想社工與法院串通要 搶走相對人,出手攻擊網絡單位社工。相對人之親友、外祖 父、姑婆及外曾祖父母均表示相對人之外祖母非適任照顧者 ,又相對人之母年紀輕且自我保護能力低,親屬無意願顧, 並希望社會處協助介入照顧相對人。
 ㈤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審理已確定罪刑,判處加害人 有期徒刑4年6個月,相對人之外祖母對於賠償金額有期待的 數額,相對人之生父已在法院明確表態賠償金額難以如願所 求,憂若賠償金額不如相對人之外祖母預期結果,相對人返 家後是否成為代罪羔羊。




 ㈥目前相對人之外祖母照顧意願高,相對人之母照顧意願性低 ,相對人之母認為依相對人之外祖母過往照顧經驗,相對人 不適合在家中成長,且相對人之母需滿18歲後才能成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而相對人之母創傷來自於相對人,對於自己現 年齡及為多障中度者明白己身不適合照顧相對人。 ㈦綜上評估,相對人之母、外祖母之年龄、身心狀況、家庭環 境及親職功能,皆無法提供相對人妥善照顧,而相對人之生 父即將入獄服刑,聲請人盤點其他親屬資源,均無意願協助 照顧,後續將擬向法院聲請停止相對人之母、外祖母親權, 並進行改定監護,為確保相對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等語。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 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 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 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 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 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雲林縣保護案件報告 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5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可稽,足信 屬實。又相對人為甫滿2歲之幼兒,尚難依其心智成熟程度 權衡其意見,而相對人之母即法定代理人陳○蓉同意本件延 長安置,並補充說明其同意延長安置相對人,因其目前還沒 辦法照顧相對人,希望先給寄養家庭照顧,有表達意願書在 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相對人之母無法提供相對人 妥善照顧,又無其他適當之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相對人,為 使相對人獲得妥善保護與照顧,認現階段確需兒童及少年福 利主管機關積極協助照護,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 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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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