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22號
ULDV,113,訴,222,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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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媳婦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 年4月19日通知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5,780 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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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媳婦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