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吳坤錫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
代 理 人 林世民律師
相 對 人 吳登財
黃碖
吳蕙如
吳燦鴻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蔡昀圻律師
關 係 人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奚淑芳律師為受輔助宣告人甲○○之程序監理人,並由抗告人、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柒日內各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者, 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涉及受 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事件時,法院認有必要時,宜依家事事 件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 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2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 、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 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 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對於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鑑定相對人甲 ○○應受輔助宣告之鑑定結果均無意見,惟就相對人即受輔助 宣告人甲○○之輔助人應由何人擔任意見不一,是為確保受輔 助宣告人之利益,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有依職權選任程序 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聯繫結果,奚淑芳律師業已表示同意 受任協助,本院審酌奚淑芳律師係經司法院列冊之程序監理
人人選,其具有專業法律素養及豐富實務工作經驗,且經本 院徵詢其意見後,亦同意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是本院爰依 上揭法條規定,依職權選任奚淑芳律師為甲○○之程序監理人 。此外,本院為使程序順利進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 5項及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併諭知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先行預納 新臺幣17,5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程序監理人基於甲○○之最佳利益及專業立場,宜儘速與兩 造、其餘關係人或其家族成員會談,以瞭解甲○○之生活情況 、財產管理狀況等,進行專業評估後提出具體建議之書面報 告供本院參考,兩造及其餘關係人等亦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 進行會談,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