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催字,113年度,28號
ULDV,113,家催,28,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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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郭有傳(即李曜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曜羽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李曜羽(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0號、於民國112年2月1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曜羽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曜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曜羽於民國112年2月1日死亡, 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繼字第1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李曜羽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李曜羽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 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 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 度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核閱無誤,爰依上開規定,對 被繼承人李曜羽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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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