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3號
ULDV,113,司聲,3,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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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廖得合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相 對 人 廖翊丞

廖新發(兼廖松男之繼承人)


廖至誠(即廖木全廖松男之繼承人)


張惠美(即廖木全廖松男之繼承人)


廖麗珠(即廖木全廖松男之繼承人)


廖麗華(即廖木全廖松男之繼承人)



廖坤煌(即廖見福廖松男之繼承人)


廖双喜(即廖見福廖松男之繼承人)


廖進添(兼曾蘭之繼承人)



廖進財(兼曾蘭之繼承人)



廖進穗(兼曾蘭之繼承人)



林寶鳳(即林廖桃廖桃之承受程序人)



林綉蓉(即林廖桃廖桃之承受訴訟人)


林正章(即林廖桃廖桃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青(即林廖桃廖桃之承受訴訟人)


林敬展(即林廖桃廖桃之承受訴訟人)


林冠儀(即林廖桃廖桃之承受訴訟人)


洪智勇(即林廖桃廖桃之承受訴訟人)


洪智仁(即林廖桃廖桃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均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 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 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 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 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 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 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 明文規定。而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專指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及同法第466條之3所定訴訟文書之 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 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 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法院所命到場之當事人到場費用、法 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 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必 要之費用。復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 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 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於96年1月8日 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廖得合與相對人廖翊丞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 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比例負擔,全案已於民國 112年10月24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 。又經本院調卷審查各項收據後,並發函通知相對人一併提 出費用計算書,然該通知送達相對人迄今未見提出,本院爰 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惟如相對人曾於 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㈡聲請人廖得合主張先行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6,454元、地政規費20,040元、戶政規費345元、閱卷費1 0元、郵資1,148元,並提出相關單據為憑,惟依上開說明, 郵資部分既已非當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故該部請求自 應予剔除。而其餘費用經核均屬進行本件訴訟之必要費用, 應予列計,是本件訴訟費用共計36,849元(計算式:16,454 元+20,040元+345元+10元=36,849元),復依上開確定判決 核算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當事人等各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均詳如附表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並均 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當事人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廖得合 4分之1 9,212元 廖翊丞 4分之1 9,212元 林寶鳳林綉蓉林正章林永青、林敬展、林美君、林冠儀洪智勇洪志仁(即林廖桃之繼承人) 24分之1 1,535元 連帶負擔 廖至誠廖麗珠廖麗華、廖張惠美(即廖木全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24分之1 1,535元 連帶負擔 廖双喜廖坤煌(即廖見福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24分之1 1,535元 連帶負擔 廖双喜廖坤煌廖至誠廖麗珠廖麗華廖新發林寶鳳林綉蓉林正章林永青、林敬展、林美君、林冠儀洪智勇洪志仁、廖張惠美(即廖松男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24分之1 1,535元 連帶負擔 廖新發 24分之1 1,535元 廖進添廖進添、廖進穗 (即曾蘭之繼承人) 96分之1 384元 連帶負擔 廖進添 96分之1 384元 廖進財 96分之1 384元 廖進穗 96分之1 384元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4分之1 9,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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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