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12號
ULDV,112,訴,512,2024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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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蔡坤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裕哲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12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72,3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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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