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18號
ULDV,112,訴,318,202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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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龍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智慧等5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46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
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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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