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57號
ULDV,112,簡上,57,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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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王森永
視同上訴人 郭友森(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郭怡蓁(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郭嘉惠(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郭雅欣(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友森郭怡蓁郭嘉惠郭雅欣為視同上訴人郭西居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視同上訴人郭西居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郭友森郭怡蓁郭嘉惠郭雅欣,有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家事事件(繼承事件
)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兩造未聲明由郭友森郭怡蓁
郭嘉惠郭雅欣為視同上訴人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
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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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