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王森永
視同上訴人 郭友森(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郭怡蓁(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郭嘉惠(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郭雅欣(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友森、郭怡蓁、郭嘉惠、郭雅欣為視同上訴人郭西居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視同上訴人郭西居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郭友森、郭怡蓁、郭嘉惠、郭雅欣,有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家事事件(繼承事件
)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兩造未聲明由郭友森、郭怡蓁、
郭嘉惠、郭雅欣為視同上訴人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
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