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06號
ULDM,113,附民,306,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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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廖○○ (住居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阮○○○ (住居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曹世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7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陳靚
法 官 郭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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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