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10號
ULDM,113,訴,110,2024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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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OSEE SOMCHAI泰國籍,中文名:伯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2630號、113年度偵字第1362、172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POSEE SOMCHAI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POSEE SOMCHAI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受 命法官訊問後,自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 另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待執行觀察、勒戒,經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自113年5月31日起執行,有該署113 年6月6日雲檢亮多業113毒偵205字第1616號函及所附之該署 檢察官113年觀執字第76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 告既因另案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則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 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5月31日起撤銷羈 押。又被告既經借提執行觀察、勒戒,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 問題,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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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