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虎簡字,113年度,130號
ULDM,113,虎簡,130,2024062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佩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383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洪佩珍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商品名稱及價格資 料、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各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洪佩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同一地點,竊 取Celepiderme提拉緊緻面膜-修復再生6枚、Celepiderme提 拉緊緻面膜-嫩白提亮4枚、MEDIHEAL金裝雙倍特強保濕導入 裸貼水凝膠面4枚、Abib口香糖面膜-魚腥草5枚、Dewytree 自顏源露淨膚亮白面膜4枚、Dewytree自顏源露抗老緊緻面 膜7枚、Dewytree自顏源露淨膚舒緩面膜2枚之數舉動,係侵 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應成立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 ,反而以事實欄所載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未能尊重他人財產 權,所為實有不該。又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 告屢次涉犯罪質相同之竊盜罪,素行尚非良好,實有必要以 刑罰警惕被告。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 告已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3仟元,有和解 書1紙(偵卷第35頁)附卷足參,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五專 畢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偵卷調查筆錄受詢問 人欄所示),並提出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紙(偵卷第4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



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 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竊得前揭物品,屬 於其犯罪所得,均未經扣案,然因被告嗣後與告訴代理人達 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告訴代理人表示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 任,並拋棄民事請求權等情,有前揭和解書1紙附卷足憑, 堪認告訴人之財產損失已因被告賠償獲得填補,若再對被告 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如,形同對被告重複剝奪犯罪所得,恐有 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鄭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383號
  被   告 洪佩珍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佩珍於民國113年1月6日14時50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 段000號「寶雅」林森店內,見張惠玲所管領之Celepiderme 提拉緊緻面膜-修復再生6枚、Celepiderme提拉緊緻面膜-嫩



白提亮4枚、MEDIHEAL金裝雙倍特強保濕導入裸貼水凝膠面4 枚、Abib口香糖面膜-魚腥草5枚、Dewytree自顏源露淨膚亮 白面膜4枚、Dewytree自顏源露抗老緊緻面膜7枚、Dewytree 自顏源露淨膚舒緩面膜2枚(共價值新臺幣【下同】2622元 )置於陳列架上,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面膜得手,旋即離去。嗣張惠玲 發現失竊後,報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張惠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 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佩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惠玲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 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與 告訴代理人已達成和解,被告已賠償3000元予告訴代理人, 此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憑,請審酌上情,對被告量以適當之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李鵬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尚珉

1/1頁


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