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96號
ULDM,113,聲,396,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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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奕銘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奕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奕銘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 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 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 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 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 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 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各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25日)前所為,而本院就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案件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 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 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 行刑,即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且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 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自應於有期徒刑有期徒刑5年2月 之範圍內為刑之酌定。
 ㈡按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 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罪質相同,且犯罪時 間係分布於112年1月至2月間所犯,時間較為密接,責任重 復非難程度較高,然該情形業經原判決審酌並已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3年8月等情,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 妨害秩序案件,與前開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間罪質差異程度 較大,且犯罪時間亦有差距,若與前開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 定應執行刑,責任重復非難程度較低,另參酌本院前已寄送 陳述意見調查表予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上開 調查表內表示:家裡有長輩,80多歲阿公獨居(本院卷第51 頁)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兼顧刑罰衡平 及矯治更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7日 000年0月間某日 112年2月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8695號 112年度偵字第111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04號 113年度訴字第14號 日 期 112年4月28日 113年4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04號 113年度訴字第14號 日 期 112年5月25日 113年5月1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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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