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1號
ULDM,113,簡上附民,1,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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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世穎
被 告 黃毓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陳靚
法 官 郭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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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