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87號
原 告 邱華珠
被 告 林奕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邱華珠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新台幣1,600,000元,且 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 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 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 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 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查:依起訴書之記載,起訴書並未起訴被告林奕安詐欺原告 之事實,此事實亦未經審理,而本件原告因遭被告林奕安詐 欺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無從予以審理,是原告此部分所 提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