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76號
ULDM,111,附民,576,2024062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76號
原 告 王又銘
被 告 吳偉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5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偉倫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 1年度金訴字第25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王又銘 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 ,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黃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