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77號
MLDV,113,補,977,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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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張煉德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賴廷英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二、被告鄭賴廷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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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