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13號
MLDV,113,補,913,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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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夏弘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玟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二、被告李玟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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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