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淳戶外樂活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宇淳戶外樂活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劉妍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
三、被告劉樹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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