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堡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吳家堡之被繼承人吳盛康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
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
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苗栗縣銅鑼鄉盛隆段) (重測前新雞隆段) 1 928地號土地 2 925地號土地 3 883地號土地 4 874地號土地 5 926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