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62號
MLDV,113,補,762,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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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朱石岸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朱柄叡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 00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朱石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1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
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5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300元×15平方
公尺=10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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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