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90號
MLDV,113,補,490,20240626,1

1/1頁


原 告 謝哲松 住苗栗大湖○○○0○○○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承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3,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何承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原告如欲委任謝淑娟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
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
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