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92號
MLDV,113,補,1092,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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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吳麗蓉
吳志誠
吳昱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耀華間返還借名登記土地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聲請。
補正事項
一、聲請調解狀應補正聲請人吳志誠吳昱嫻之簽名蓋章。如欲
委任吳麗蓉為代理人,應提出經委任人、受任人簽名用印之
委任狀,並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
之特別代理權。
二、調解聲明應補正請求相對人返還之土地地號及權利範圍各為
何?
三、提出苗栗縣卓蘭鎮新厝段21、21-1、49、49-1、49-2、49-3
、49-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提出相對人詹耀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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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