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李汶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 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 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 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 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1月5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 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13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83萬元,並約定 利息,其借款期間為自113年1月12日起至133年1月12日止 ,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付本息時,借款人 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本件借款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 尚欠本金1,818,443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 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催告函及中華
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
四、本院於113年5月17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造橋鄉 大西 635 17.37 全部 2 苗栗縣 造橋鄉 大西 636 43.4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5 大西段635、636地號 造橋鄉大西村5鄰慈聖路二段305巷1弄6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41.5 二層:50.5 騎樓:9 合計:101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