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32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通苑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曾世宏
代 理 人 古佳惠
債 務 人 張福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9,771元,及按下
列方式計付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278,791元,及自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以全國農業金庫銀行基準
利率(百分之3.309)加1成計息(百分之3.6399),逾期
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
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百分之3.309
)加2成計息(百分之3.9708),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
計收違約金(百分之0.39708)。
㈡其中30,980元,及自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以全國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
率(百分之3.309)加1成計息(百分之3.6399),逾期利
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
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百分之3.309)
加2成計息(百分之3.9708),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
收違約金(百分之0.39708)。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