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湯岩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50,56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湯岩騰於民國111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2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6月18日止累計72,615元正未給付,其中68,487元為本金
;2,83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湯岩騰於民國112年07月04日向
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04日起至民
國119年07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
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8日止累計1,412,240元正未給付,
其中1,385,762元為本金;26,4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湯岩騰於民
國112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
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8日止累計241
,166元正未給付,其中232,178元為本金;7,695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湯岩騰於民國111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6月18日止累計424,542元正未給付,其中413,375元為本
金;10,667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487元 湯岩騰 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湯岩騰 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32178元 湯岩騰 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13375元 湯岩騰 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