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973號
MLDV,113,司促,3973,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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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憶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953元,及自99年3月4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暨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憶湘前於民國93年8月4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9年3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
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
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
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
: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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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