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894號
MLDV,113,司促,3894,2024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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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俞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俞璇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俞 璇目前設籍於彰化縣大村鄉,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 本件並無客觀之事證,足認債務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 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即可推定其戶籍 地址應為其住所。準此,債務人之住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 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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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