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2號
原 告 吳丁妹
被 告 羅田春
林輝發
羅玉嬌
劉羅玉梅
羅玉美
羅文亮
羅立婷
羅筱棠
徐添亮
徐勝裕
徐勝宏
徐秋珠
徐美玲
吳建文
王吳瑞蓮
洪吳瑞彩
吳國榮
吳國禎
吳秀娥
吳坤龍
吳美蓉
曾國偉
曾國強
林天寶
林天財
林天雲
林秀娥
林秀春
林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
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其被繼承人林阿欽就附表所示
土地之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為2,958,283元,債權額低於供擔保物價
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2萬元為準,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抵押權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東興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 1 1191-5地號土地 31,323 850元 2/18 2,958,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