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2年度,675號
MLDV,112,苗簡,675,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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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675號
原 告 李國彬
被 告 陳蔡麗珍(即陳章松之承受訴訟人)


陳品邑(即陳章松之承受訴訟人)

陳承暉(即陳章松之承受訴訟人)


陳螢臻(即陳章松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蔡麗珍陳品邑陳承暉陳螢臻為被告陳章松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陳章松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 間,於民國113年2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陳蔡麗珍陳品邑陳承暉陳螢臻等共4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繼承人陳蔡麗珍陳品邑陳承暉陳螢臻等4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 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 ,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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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