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鄭文泉
被 告 鄭文義
鄭文宗
鄭文明
鄭文洲
鄭俊杰
鄭鴻志
鄭鴻謨
鄭錫欽
鄭運和
鄭名振
鄭名峯
鄭鳴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請求分割之苗栗縣○○鎮○○ 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前經苗栗縣通霄地政事 務所函稱經苗栗縣苑港段352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使用執 照記載為配合耕地,然卷內尚無地籍套繪圖可參,故系爭土 地是否經著色而受有套繪管制,仍須再行向建築主管機關調 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