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6號原 告 林明永即鑫榮企業社 涂垂伶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揚名律師先位 被告 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妍芝 訴訟代理人 羅文國 備位 被告 群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馥瑜 被 告 張奕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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