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113年度,173號
MLDM,113,苗交簡,173,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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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載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速偵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載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吳載翔明知酒後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執意酒後騎乘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既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安全;並考量被 告為警查獲後,經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之結果,其吐氣酒精濃 度值達每公升0.30毫克,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程度,仍駕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已對行車安全造 成危害,兼衡被告前有2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最近一 次經本院以106年度苗交簡字第1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暨其犯罪 動機、目的、智識程度、職業、生活狀況、可能衍生之危害 程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50號
  被   告 吳載翔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街 000巷00弄0號
            居苗栗縣○○市○○街00號2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載翔曾因2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以106年度苗交簡字第1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 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中並不構成累犯) 。詎其仍不知警惕,於113年3月11日22時許,在苗栗縣○○市 ○○街00號2樓之2居所內飲用高粱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翌(12)日6時35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6時40分許, 行經苗栗市○○街00號前時,為警攔檢發現吳載翔身上散發酒 味,而於同日6時46分許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0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如下:
㈠被告吳載翔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儀器器號:A181016)及苗栗縣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劉偉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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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