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28號
MLDM,113,單聲沒,28,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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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秀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817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指略以:被告謝秀盈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17 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10盒 ,係被告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之物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 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 第3 項分別有所明定。復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銷燬規 定,是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 序科罰的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同此意旨)。是以,犯藥 事法所定之罪,除該偽藥或禁藥已因其他法令列為違禁物外 ,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多僅得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合於「供犯罪所用」且「屬於 犯罪行為人」之要件下,由法院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 。
三、經查,被告前因藥事法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於111年10月13 日以111年度偵字第817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11月10日以111年度上職議 字第4820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 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10盒,含有 NICOTINE成分,屬於禁藥一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疑義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扣案物照 片等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物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 之物,據被告於偵查時供陳在卷,有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1 0月5日詢問筆錄在卷可佐。且上開扣押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 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銷燬,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 物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煙彈(SP2S-滿分蜜柚) 4盒 2 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煙彈(SP2S-草莓奶冰) 3盒 3 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煙彈(SP2S-冰糖雪梨) 1盒 4 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煙彈(SP2S-檸檬海鹽糖) 1盒 5 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煙彈(SP2S-醇厚檸果) 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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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