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3年度,4號
MLDM,113,原訴,4,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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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瑞欽




彭正皓





李仲賢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
字第5658號、第6834號、第6835號、第6836號、第6900號、第70
23號、第8291號、第8543號、第11190號、第12511號),被告等
人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依法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瑞欽犯如附表一編號1-22號、編號24-53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2號、編號24-53號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彭正皓犯如附表一編號1-36號、編號39-67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6號、編號39-67號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仲賢犯如附表一編號37號、編號41-44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7號、編號41-44號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彭瑞欽、彭正皓、彭正宇(另案審理)分別自民國112年1月 前某日起,李仲賢、何世璿(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分別自11 2年2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 稱「順風順水」、「李白」、「杜甫」、「維尼」、「馬克 」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 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渠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41號判決在案 ),由彭瑞欽擔任車手、收水及監控手,彭正皓、彭正宇擔 任車手、李仲賢擔任取簿手及車手、何世璿擔任收水。㈡、彭瑞欽、彭正皓、李仲賢、何世璿以附表一所示行為人組合 分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匯款時間前某日, 以附表三所示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三所示被害人,致其等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三所示「匯款時間」,以所示「匯款 方式」將「匯款金額」匯入所示「人頭帳戶」,再分別由彭 瑞欽、彭正皓、何世璿、李仲賢等人各依「順風順水」、「 馬克」等人指示,擔任收水或車手,分別至指定地點拿取附 表三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並告知密碼,再由其等以附表 一所示行為人組合,以附表三所示擔任車手之人,於附表三 「車手提領日期/時間」(含地點),提領附表三「車手提款 金額」欄所示詐騙金額,交予附表三所示擔任監控手/收水 之人後,復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領得款項交付指定之人,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 所在(以上不含附表三編號42-45部分,另詳如下述;又附 表三編號17部分,前經本院判決確定,由本院另為免訴判決 ;至被告彭瑞欽就附表三編號24部分,已先繫屬於他院尚未 確定,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㈢、李仲賢、彭瑞欽、彭正皓以附表一編號41-44所示行為人組合 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 林忠平(涉嫌幫助洗錢部分,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苗金簡字 第17號判決確定,故本案經檢察官撤回起訴),於112年2月 13日13時21分,將其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放置在 苗栗縣○○鎮○○路000號竹南火車站2樓之寄物櫃,再由彭瑞欽 依「順風順水」指示,指示李仲賢拿取上開提款卡。嗣由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編號42至45所示詐騙方式詐騙 附表三編號42-45所示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於附表三編號42-45所示「匯款時間」,以所示「匯款方式 」將「匯款金額」匯入所示「人頭帳戶」,再由彭正皓持上 開提款卡負責提領後轉交,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
  詳附表二所示。
三、新舊法說明
㈠、被告彭瑞欽、彭正皓及李仲賢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6日生效 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 定,修正後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 ,顯然較修正前嚴苛,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 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又本次洗錢防 制法之修正,另雖增訂第15條之1之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 融帳戶罪,然依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 及既往原則,上開被告3人為本件犯行時,既無前揭規定, 自無從適用,附此敘明。
㈡、至刑法第339條之4亦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2 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款之規定,核與本 案被告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 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彭瑞欽就附表三編號1-16、18-23、25-54號所為,被 告彭正皓就附表三編號1-16、18-37、40-68所為,被告李仲 賢就附表三編號38、42-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記載被告李仲賢所為僅係附表三 編號38乙節,惟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編號42-45, 業已記載被告李仲賢就附表三編號42-45部分,係負責依指 示拿取提款卡,由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匯款,再由車手(即 被告彭正皓)提領一空等全部犯行,顯見被告李仲賢確有共 同參與上開各編號之犯行,且業經檢察官起訴,是該等部分 編號顯係漏載,惟檢察官已當庭補充上開編號(見本院卷一 第490頁),並告知被告李仲賢所犯罪名及罪數(見本院卷 一第491、501、550頁),已足保障其訴訟權益,本院自應 一併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㈢、被告3人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行為人組合,與TELEGRAM通訊軟 體暱稱「順風順水」、「杜甫」、「馬克」等人及其他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就所犯上開各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3人就同一編號下所為數次提款行為,係基於同一詐領款 項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 之財產法益,是就其等在同一編號下所為多次提款行為,在 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各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㈤、被告彭瑞欽就附表三編號1-16、18-23、25-54號所為,被告 彭正皓就附表三編號1-16、18-37、40-68號所為,被告李仲 賢就附表三編號38、42-45號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斷。
㈥、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 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彭瑞欽就附表三編號1-16、18 -23、25-54號所為,被告彭正皓就附表三編號1-16、18-37 、40-68號所為,被告李仲賢就附表三編號38、42-45號所為 ,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想像 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 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 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 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 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 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 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 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 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3人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一般洗錢犯行 ,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 刑,惟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本案 犯行係從一重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就此部分想像競



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 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㈧、至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757號、415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因前揭移送併辦均係於本 案113年4月12日、同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有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8日苗檢熙宿113偵3757字第113001 1503號、113年5月23日苗檢熙宿113偵4155字第1130013160 號函及所附卷證可參,所移送之卷內相關證據本院未及採酌 ,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㈨、爰審酌被告3人均為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且被告彭瑞欽係 被告彭正皓之父,更應為子女表率,其等竟不思以正途獲取 財物,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而為上開犯行,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製造金流斷點,使執 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 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然被告3人均坦承 犯行,均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事由之情 事;兼衡被告3人之分工角色,分得之利益,本案被害人之 人數及所受損害,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賠償其 等損失;及被告彭瑞欽自述高中肄業、職鐵工、月入約新臺 幣(下同)2至3萬元、家裡有母親亟需照顧;被告李仲賢自 述國中肄業、職消防、月入約3萬元;被告彭正皓自述高中 肄業、當時在服役、家裡有祖母亟需照顧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㈩、洗錢輕罪不併科罰金之說明:
  按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但書規 定即為學理上所稱想像競合之「輕罪釐清作用」(或稱想像 競合之「輕罪封鎖作用」)。係提供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外,亦可擴大將輕罪相對較重之「最輕本刑」作為形成宣告 刑之依據。該條前段所規定之從一重處斷,係指行為人所侵 害之數法益皆成立犯罪,然在處斷上,將重罪、輕罪之法定 刑比較後,原則上從一較重罪之「法定刑」處斷,遇有重罪 之法定最輕本刑比輕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輕時,該輕罪釐清 作用即結合以「輕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具體科刑之依據( 學理上稱為結合原則),提供法院於科刑時,可量處僅規定 於輕罪「較重法定最輕本刑」(包括輕罪較重之併科罰金刑 )之法律效果,不致於評價不足。故法院經整體觀察後,基 於充分評價之考量,於具體科刑時,認除處以重罪「自由刑 」外,亦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抑或基於不過度 評價之考量,未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如未悖於



罪刑相當原則,均無不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 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就上開犯行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 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審酌被告於本 案所參與之分工,及其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經濟狀況, 暨被告此部分所獲犯罪所得(詳後述),以及本院所宣告有 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經整體評價後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而不過度,併此敘明。  
、不予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所犯數罪固合於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惟本案當事人仍 可提起上訴,參以被告3人另涉多件詐欺及洗錢等案件,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故認宜待被告3人 所犯數罪均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檢察官依法向該管法院聲 請裁定應執行刑,以妥適保障被告定刑之聽審權,並減少不 必要之重複裁判,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 事裁定之意旨,不予定其應執行刑。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彭瑞欽於警偵訊供稱:我跟彭正皓共領日薪5千元,由 我跟彭正皓朋分(見112年度偵字11190號卷【下稱第11190 號偵卷】第37頁),我會從我領到的5千元撥2千元給他等語 (見112年度偵字8543號卷第235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我不是領趴數,如果是我自己的話,1天2至3千元;我跟我 兒子一起是5千元,有時候會給兒子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94 頁);又被告彭正皓於偵訊中供稱跟我爸一起的時候是每天 3000元,2月22日那天是領總提領額的4 % ,都有拿到錢等 語(見112年度偵字第6834號卷第372頁),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報酬1天3千元,有時候是提領金額的4%,有時候是算日 薪,我無法區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5頁),核其2人所述 ,被告彭正皓就每日3千元部分於偵審所述尚屬一致,被告 彭瑞欽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則與之前略有出入,是以被告彭正 皓於本院所述與事實較為相符,堪屬可採。基於「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原則,本院認定被告彭瑞欽自己提領時之報 酬為每日2千元,其與被告彭正皓2人共犯時之報酬,被告彭 瑞欽每日分得2千元,被告彭正皓每日分得3千元,被告彭正 皓另就112年2月22日部分之報酬以提領金額之4%計算。 2、是本院認定被告彭瑞欽之犯罪所得為1萬元;被告彭正皓之 犯罪所得為29973元(以上計算式及認定標準均詳如附表三之



一所示),被告彭瑞欽、彭正皓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 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復無過苛調節條款適用之餘地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被告李仲賢就附表三編號42-45,係擔任拿取包裹即提款卡 之角色,報酬為1千元,業據其坦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494 頁),被告彭瑞欽亦供稱:領包裹的部分,我沒有賺,給李 仲賢1千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94頁),依其二人所述,大 致相符,因認被告李仲賢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千元,未 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復無過苛調節條款適 用之餘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至附表三編號38部分,其係負責提領款項,惟並未得 到報酬,亦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494頁),且無其 他證據證明其就此部分獲有報酬,是此部分爰不另為沒收之 諭知。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於刑法相關規定予以適用,亦即就洗錢行為標的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沒收之 。惟上開條文雖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 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 適用原則性之規範,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 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經查,被告於本案 提領詐欺款項後轉交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業 據其供明在卷,且依卷內資料,亦無證據足資證明其就被害 人遭詐騙所匯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揆諸前揭說 明,自無從就被害人遭詐欺所匯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智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組合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1 (被害人吳于佩)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2 (被害人王旻淇)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3 (被害人董忠翰)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4 (被害人劉芳芸)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5 (被害人張巧瑩)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6 (被害人黃姿靜)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7 (被害人蔡宜蓁)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8 (被害人李宗祐)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9 (被害人李英俊)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10 (被害人柯炳綸)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11 (被害人廖健佑)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12 (被害人黃顗誌)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13 (被害人雷政諺)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14 (被害人歐雨函)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15 (被害人陳燕紅)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16 (被害人陳瓊姍)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18 (被害人洪欣怡)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19 (被害人官育陞)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20 (被害人林之恆)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21 (被害人王淑怡)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22 (被害人陳欣琳)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23 (被害人梁詩雅)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24 (被害人陳冠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彭瑞欽另為不受理判決) 24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25 (被害人陳欣宜)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26 (被害人桂富詳)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27 (被害人章世雄)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28 (被害人施怡婷)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29 (被害人廖佳芬)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30 (被害人陳慈妙)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31 (被害人林珮琪)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32 (被害人温淑娟)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33 (被害人阮玉翠)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34 (被害人宋怡蓉)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35 (被害人王岑軒)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36 (被害人傅郁媃)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37 (被害人呂韋汝)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彭瑞欽 李仲賢 附表三編號38 (被害人賴玫婷)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仲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瑞欽 附表三編號39 (被害人許慈惠)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40 (被害人王雨雯)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41 (被害人李欣庭)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彭瑞欽 彭正皓 李仲賢 附表三編號42 (被害人蘇駿)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仲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彭瑞欽 彭正皓 李仲賢 附表三編號43 (被害人駱相如)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仲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彭瑞欽 彭正皓 李仲賢 附表三編號44 (被害人蔡意貞)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仲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彭瑞欽 彭正皓 李仲賢 附表三編號45 (被害人陳樸)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仲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46 (被害人傅芷琳)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47 (被害人張家禎)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7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48 (被害人陳云宣)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49 (被害人劉若妘)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9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50 (被害人陳珠英)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51 (被害人王建榮)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1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52 (被害人田志榮)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2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53 (被害人任宜旻)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 彭瑞欽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54 (被害人方玫) 彭瑞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55 (被害人陳宜清)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 彭正皓 何世璿 附表三編號56 (被害人鄭珺耀)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6 彭正皓 何世璿 附表三編號57 (被害人孫嘉琳)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7 彭正皓 何世璿 附表三編號58 (被害人姥芝祥)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8 彭正皓 何世璿 附表三編號59(被害人何佩芩)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9 彭正皓 何世璿 附表三編號60 (被害人劉錦忠)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0 彭正皓 何世璿 附表三編號61 (被害人黃勺几)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彭正皓 何世璿 附表三編號62 (被害人周東彥)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2 彭正皓 何世璿 附表三編號63 (被害人葉千寧)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3 彭正皓 附表三編號64 (被害人黃莉家)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4 彭正皓 何世璿 附表三編號65 (被害人劉志鐳)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5 彭正皓 何世璿 附表三編號66 (被害人劉玉梅)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6 彭正皓 何世璿 附表三編號67 (被害人劉純羽)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7 彭正皓 何世璿 附表三編號68 (被害人鄒連秀) 彭正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被告何世璿部分(編號55-62、64-67號),俟到案後另行審結
附表二
◎被告彭瑞欽於警詢、偵訊時及本院之供述。(見112年度偵字第8543號卷【下稱偵8543卷】第161頁至第165頁、第229頁至第237頁、112年度偵字第11190號卷【下稱偵11190卷】第33頁至第39頁、本院卷一第487頁至第496頁、第499頁至第555頁) ◎被告彭正皓於警詢、偵訊時及本院之供述。(見112年度偵字第6900號卷【下稱偵6900卷】第35頁至第61頁、112年度偵字第7023號卷【下稱偵7023卷】第41頁至第54頁、112年度偵字第8291號卷【下稱偵8291卷】第25頁至第32頁、112年度偵字第6835號卷【下稱偵6835卷】第43頁至第63頁、112年度偵字第6834號卷【下稱偵6834卷】第371頁至第375頁、本院卷二第49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第118頁) ◎被告李仲賢於警詢、偵訊時及本院之供述。(見偵8543卷第139頁至第143頁、112年度偵字第5658號卷【下稱偵5658卷】第35頁至第45頁、第109頁至第113頁、本院卷一第487頁至第496頁、第499頁至第555頁)。 ◎同案被告林忠平於警詢、偵訊時及本院之供述。(見偵8543卷第67頁至第74頁、第287頁至第291頁、第109頁至第113頁、本院卷一第313頁至第321頁、第427頁至第430頁)。 ◎被告何世璿於警詢時之供述。(見112年度偵字第12511號卷【下稱偵12511卷】第35頁至第42頁) ◎告訴人吳于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59頁至第60頁) ◎告訴人王旻淇於警詢及本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67頁至第70頁、本院卷一第554頁) ◎告訴人董忠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83頁至第86頁) ◎告訴人劉芳芸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93頁至第94頁) ◎證人張巧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99頁至第100頁) ◎告訴人黃姿靜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告訴人蔡宜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告訴人李宗祐於警詢及本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125頁至第127頁、本院卷一第554頁) ◎告訴人李英俊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135頁至第136頁) ◎告訴人柯炳綸於警詢及本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143頁至第144頁、本院卷一第554頁、本院卷二第45頁) ◎證人廖健佑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151頁至第152頁) ◎告訴人黃顗誌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163頁至第164頁) ◎告訴人雷政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171頁至第173頁) ◎告訴人歐雨函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23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告訴人陳燕紅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291卷第45頁至第46頁) ◎告訴人陳瓊姍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291卷第57頁至第62頁) ◎告訴人洪欣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900卷第93頁至第103頁) ◎告訴人官育陞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900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證人林之恆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900卷第169頁至第171頁) ◎告訴人王淑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63頁至第66頁) ◎告訴人陳欣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73頁至第76頁) ◎告訴人梁詩雅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83頁至第88頁) ◎告訴人陳冠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告訴人陳欣宜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658卷第51頁至第53頁) ◎告訴人桂富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125頁至第128頁) ◎告訴人章世雄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告訴人施怡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145頁至第146頁) ◎證人廖佳芬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153頁至第154頁) ◎證人陳慈妙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161頁至第162頁) ◎告訴人林珮琪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169頁至第172頁) ◎告訴人温淑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告訴人阮玉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189頁至第190頁) ◎證人宋怡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197頁至第198頁) ◎證人王岑軒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205頁至第207頁) ◎告訴人傅郁媃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215頁至第217頁) ◎告訴人呂韋汝於警詢及本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225頁至第227頁、本院卷一第554頁) ◎告訴人賴玫婷於警詢及本院之證述(見偵5658卷第63頁至第66頁、本院卷一第554頁) ◎告訴人許慈惠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年度他字第582號卷【下稱他卷】第123頁至第125頁) ◎告訴人王雨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235頁至第236頁) ◎告訴人李欣庭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4卷第243頁至第245頁) ◎告訴人蘇駿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543卷第207頁至第208頁) ◎告訴人駱相如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543卷第193頁至第199頁) ◎證人蔡意貞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543卷第201頁至第205頁) ◎告訴人陳樸於警詢及本院之證述(見偵8543卷第209頁至第211頁、本院卷一第554頁) ◎告訴人傅芷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5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告訴人張家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1190卷第121頁至第125頁) ◎告訴人陳云宣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1190卷第141頁至第143頁) ◎告訴人劉若妘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5卷第65頁至第67頁) ◎證人陳珠英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5卷第75頁至第76頁) ◎證人王建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5卷第83頁至第85頁) ◎證人田志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5卷第93頁至第94頁) ◎告訴人任宜旻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5卷第133頁至第134頁) ◎告訴人方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35卷第143頁至第145頁) ◎告訴人陳宜清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1190卷第165頁至第169頁) ◎告訴人鄭珺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67頁至第69頁) ◎告訴人孫嘉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71頁至第74頁) ◎證人姥芝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75頁至第76頁) ◎告訴人何佩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77頁至第80頁) ◎告訴人劉錦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81頁至第84頁) ◎告訴人黃勺几於警詢及本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85頁至第86頁、本院卷一第554頁) ◎告訴人周東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87頁至第88頁) ◎告訴人葉千寧於警詢及本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89頁至第94頁、本院卷一第554頁) ◎告訴人黃莉家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95頁至第96頁) ◎告訴人劉志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97頁至第99頁) ◎告訴人劉玉梅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101頁至第105頁) ◎告訴人劉純羽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證人鄒連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111頁至第114頁) ◎證人陳冠妤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900卷第185頁至第199頁) ◎證人郭耿豪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8543卷第111頁至第124頁、第287頁至第291頁) ◎證人彭正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511卷第55頁至第65頁) ◎告訴人吳于佩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7023卷第61頁至第65頁、第201頁) ◎告訴人王旻淇報案相關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切結書(偵7023卷第71頁至第79頁、第81頁) ◎告訴人董忠翰報案相關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7023卷第87頁至第91頁) ◎告訴人劉芳芸報案相關資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7023卷第95頁至第97頁) ◎證人張巧瑩報案相關資料: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7023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7頁) ◎告訴人黃姿靜報案相關資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7023卷第111頁至第115頁) ◎告訴人蔡宜蓁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7023卷第119頁至第123頁、第229頁) ◎告訴人李宗祐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7023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告訴人李英俊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7023卷第137頁至第141頁、第259頁) ◎告訴人柯炳綸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7023卷第145頁至第149頁) ◎證人廖健佑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7023卷第153頁至第161頁) ◎告訴人黃顗誌報案相關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7023卷第165頁至第169頁) ◎告訴人雷政諺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7023卷第175頁至第179頁、第245頁) ◎告訴人歐雨函報案相關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7023卷第185頁至第191頁) ◎告訴人陳燕紅報案相關資料: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華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紀錄、玉山銀行存摺(見偵8291卷第47頁至第54頁) ◎告訴人陳瓊姍報案相關資料: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見偵11190卷第71頁至第91頁) ◎告訴人洪欣怡報案相關資料: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900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105頁至第143頁) ◎告訴人官育陞報案相關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900卷第29頁、第149頁至第167頁) ◎證人林之恆報案相關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見偵6900卷第173頁至第183頁) ◎告訴人王淑怡報案相關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4卷第67頁至第71頁) ◎告訴人陳欣琳報案相關資料: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4卷第77頁至第81頁) ◎告訴人梁詩雅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4卷第89頁至第93頁、第265頁至第266頁) ◎告訴人陳冠斈報案相關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4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279頁) ◎告訴人陳欣宜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658卷第55頁至第61頁) ◎告訴人桂富詳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見偵6834卷第129頁至第133頁、第381頁) ◎告訴人章世雄報案相關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4卷第139頁至第143頁) ◎告訴人施怡婷報案相關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4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證人廖佳芬報案相關資料: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4卷第155頁至第159頁) ◎證人陳慈妙報案相關資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4卷第163頁至第167頁、第289頁) ◎告訴人林珮琪報案相關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4卷第173頁至第178頁、第301頁) ◎告訴人温淑娟報案相關資料: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834卷第183頁至第187頁) ◎告訴人阮玉翠報案相關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4卷第191頁至第195頁) ◎證人宋怡蓉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4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證人王岑軒報案相關資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4卷第209頁至第213頁、第319頁) ◎告訴人傅郁媃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4卷第219頁至第223頁) ◎告訴人呂韋汝報案相關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4卷第229頁至第233頁) ◎告訴人賴玫婷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658卷第67頁至第70頁) ◎告訴人王雨雯報案相關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4卷第237頁至第249頁) ◎告訴人李欣庭報案相關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4卷第247頁至第253頁、第327頁) ◎告訴人蘇駿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個人戶籍資料(見偵8543卷第419頁、本院卷一第339頁至第347頁) ◎告訴人駱相如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山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658卷第73頁、本院卷一第241頁、第251頁至第295頁) ◎證人蔡意貞報案相關資料: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林忠平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393頁至第407頁) ◎告訴人陳樸報案相關資料: 鐵路警察局台北分局台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351頁至第360頁) ◎告訴人傅芷琳報案相關資料: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臉書貼文、對話紀錄(見偵8291卷第81頁至第94頁) ◎告訴人張家禎報案相關資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見偵11190卷第119頁至第137頁) ◎告訴人陳云宣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帳戶資料、臉書貼文、對話紀錄、帳戶資料、轉帳明細、交易明細(見偵11190卷第150頁、偵8291卷第115頁至第139頁) ◎告訴人劉若妘報案相關資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5卷第69頁至第73頁、第167頁至第168頁) ◎證人陳珠英報案相關資料: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5卷第77頁至第81頁、第177頁至第178頁) ◎證人王建榮報案相關資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湖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5卷第87頁至第91頁) ◎證人田志榮報案相關資料: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5卷第95頁至第99頁、第191頁) ◎告訴人任宜旻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5卷第137頁至第141頁、第201頁) ◎告訴人方玫報案相關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5卷第147頁至第155頁、第211頁) ◎告訴人陳宜清報案相關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交易紀錄、存摺照片、陳宜清帳戶個資檢視(見偵8291卷第143頁至第157頁、偵6836卷第229頁至第230頁) ◎告訴人鄭珺耀報案相關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6卷第81頁至第85頁、第213頁) ◎告訴人孫嘉琳報案相關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偵6836卷第91頁至第94頁、第237頁) ◎證人姥芝祥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6卷第97頁至第101頁) ◎告訴人何佩芩報案相關資料: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6卷第107頁至第111頁、第247頁) ◎告訴人劉錦忠報案相關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6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告訴人黃勺几報案相關資料: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6卷第125頁至第127頁、第259頁) ◎告訴人周東彥報案相關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6卷第131頁至第135頁、第277頁) ◎告訴人葉千寧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6卷第143頁至第147頁) ◎告訴人黃莉家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6卷第151頁) ◎告訴人劉志鐳報案相關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36卷第157頁至第161頁、第285頁) ◎告訴人劉玉梅報案相關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6卷第169頁至第173頁) ◎告訴人劉純羽報案相關資料: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6卷第179頁至第183頁) ◎證人鄒連秀報案相關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36卷第189頁至第193頁) ◎證人陳冠妤於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帳號資料、新光銀行交易明細、富邦銀行交易明細、交易詳細訊息(見偵6900卷第201頁至第311頁) ◎員警偵查及職務報告: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偵查報告(見他卷第41頁至第48頁) ●112年5月23日偵查報告(見偵5658卷第27頁至第31頁) ●112年6月10日偵查報告(見偵7023卷第23頁至第32頁) ●112年6月12日偵查報告(見偵8291卷第23頁至第24頁) ●112年6月13日偵查報告(見偵6834卷第25頁至第37頁) ●112年6月15日偵查報告(見偵6835卷第29頁至第35頁) ●112年6月19日偵查報告(見偵6836卷第33頁至第45頁) ●112年9月1日偵查報告(見偵11190卷第31頁至第32頁) ●112年10月10日偵查報告(見偵12511卷第31頁至第32頁) ●112年7月4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8543卷第315頁至第323頁) ●112年11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6900卷第347頁至第403頁)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見偵8543卷第317頁)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112年11月27日鐵警中分偵字第1120010122號函暨函附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見偵8543卷第297頁至第304頁) ◎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2年3月20日彰北港字第11203200059號函暨函附之監視器照片(見偵8543卷第185頁至第219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8994號函暨函附之林忠平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一第329頁至第333頁) ◎涉嫌詐欺、洗錢防制法(車手)案犯罪時序表 ●彭瑞欽(見他卷第57頁) ●彭正皓(見偵7023卷第33頁至第39頁、偵6834卷第39頁至第45頁、他卷第49頁至第55頁、偵6835卷第37頁至第41頁、偵6836卷第47頁至第51頁、偵12511卷第127頁至第131頁) ●李仲賢(見偵5658卷第33頁) ●彭正宇(見偵12511卷第125頁至第126頁) ◎林忠平相關資料:  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竹南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LINE對話紀錄、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8543卷第75頁至第87頁、第109頁、本院卷一第431頁至第443) ◎郭耿豪相關資料:  叫車紀錄、LINE「彭瑞欽(小愛喔)」照片、112年2月13日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偵8543卷第131頁至第133頁) ◎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 ●112年2月13日(偵8543卷P89頁至第101頁) ●112年2月14日(偵8543卷P145頁至第153頁) ◎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 ●詐騙帳户00000000000000000及提領照片(見偵8543卷第325頁至第329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及提領照片(見偵8543卷第331頁至第333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5卷第203頁至第206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見偵8291卷第43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37頁至第141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見偵8291卷第79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15頁至第217頁) ●詐騙帳户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61頁至第165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231頁至第236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見偵6900卷第321頁至第325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61頁至第266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79頁至第280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43頁至第144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51頁至第159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67頁至第168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5卷第157頁至第158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5卷第169頁至第171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5卷第179頁至第185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900卷第313頁至第319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193頁至第194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219頁至第222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31頁至第232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49頁至第254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45頁至第150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見偵6900卷第327頁至第333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247頁至第250頁) ◎提領照片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241頁至第244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5卷第207頁至第208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見偵6835卷第197頁至第198頁) ●詐騙帳户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199頁至第200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19頁至第220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72頁至第176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87頁至第190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265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43頁至第244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67頁至第270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81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4卷第283頁至第286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83頁至第186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4卷第323頁至第324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5卷第159頁至第162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5卷第173頁至第174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5卷第187頁至第188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69頁至第172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197頁至第200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225頁至第228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89頁至第291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80頁至第182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33頁至第234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213頁至第216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交易明細資料 ●帳號000000000000000(見偵11190卷第61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見偵11190卷第63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見偵11190卷第65頁至第66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01頁至第212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97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見偵5658卷第83頁至第86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5卷第209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偵8543卷第335頁至第339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237頁至第239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45頁至第246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71頁至第275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83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99頁至第200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195頁至第196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207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4卷第317頁至第318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5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5卷第175頁至第176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5卷第189頁至第190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223頁至第224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195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35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見偵6836卷第257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見他卷第201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211頁) ●帳號00000000000000(見偵7023卷第251頁至第252頁) ◎意見調查表 ●陳宜清(見本院卷一第141頁) ●王岑軒(見本院卷一第143頁至第145頁) ●章世雄(見本院卷一第147頁) ●蕭郁貞(見本院卷一第149頁) ●黃勺几(見本院卷一第151頁) ●王雨雯(見本院卷一第171頁) ●傅郁媃(見本院卷一第177頁) ◎相關裁判書查詢: ●苗栗地院113年度苗原金簡字第17號刑事簡易判決(見本院卷一第121頁至第127頁) ●台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一第179頁至第196頁) ●台中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28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一第197頁至第219頁) ●台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一第221頁至第240頁)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81、793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見本院卷一第365頁至第368頁) 
附表三之一(以下編號均為附表三)
㈠、被告彭瑞欽、被告彭正皓所犯之日期(含共犯及單獨犯行), 為112年2月6日、2月7日、2月13日、2月14日、2月15日共計



5天(被告彭瑞欽另於2月14日與被告李仲賢共犯編號38部分 ,依被告李仲賢所述,當時是被告彭瑞欽兒子在吃飯,才由 其領錢等語,見本院卷一494頁,且本件既係以日薪計,是 此部分之報酬,不予重複計算),故被告彭瑞欽之報酬為1 萬元(2千元X5天),被告彭正皓此部分之報酬為1萬5千元(3 千元X5天)。
㈡、又被告彭正皓就112年2月22日之提領金額共計479326元(各次 提領金額若高於該被害人匯款之金額時,則以被害人匯款之 金額計算,以免重複沒收),計算式:49985元(編號55)+148 83元(編號56)+79988元(編號57)+30001元(編號58)+29123元 (編號59)+3萬元(編號60)+1萬元(編號61)+2萬元(編號62)+5 萬5千元(編號63)+3萬元(編號64)+49985元(編號65)+29985 元(編號66)+40138元(編號67)+10238(編號68)=479326元 ,則其此部分之報酬為19173元(000000X4%=19173.04,四捨 五入計算為19173)。
㈢、是本院認定被告彭瑞欽之犯罪所得為1萬元;被告彭正皓之犯 罪所得為34173元(15000+19173=3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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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