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79號
MLDM,112,附民,479,2024061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79號
原 告 張純英
被 告 王衡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5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