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兆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穎
被 告 林賢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
3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4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