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4號
HLDV,113,補,114,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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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號
審原告 楊素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再審被告 林玉花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判決提起再審,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查原確定判決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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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