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24號
HLDV,113,監宣,24,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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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健弘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住所詳卷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花蓮縣政府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之共同輔 助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父,相對人有重 度身心障礙,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選 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花蓮縣政府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 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 14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 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 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 本、親屬系統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25頁) ,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在鑑定人即醫師何明儒前訊問 相對人,經本院當場點呼相對人,相對人意識清楚、有回應 ,能指出其生日、住址、背誦部分身分證字號,亦可辨識在 場之聲請人,可依指令動作,知悉可至何處購置物品,運算 能力有欠(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7頁),復經鑑定人鑑定後 認:相對人為輕至中度之智能障礙,日常生活可部分自理,



社交活動顯著障礙,職業功能顯著障礙,過去從事輕便打掃 工作達14年,現無業;可簡短溝通,可回答基本生活事務及 辨識鈔票、健保卡、車票,惟較困難之細節會出錯,思考貧 乏,有明顯認知功能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顯有不足,未達完全不能之程度 等語,有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3頁至 第105頁),是相對人之認知功能雖有障礙,但非完全不能 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 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然仍有受輔助之必要。考量聲請人 表示如未達監護宣告程度,同意改為輔助宣告等語之意見( 見本院卷第76頁),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爰依聲請對相對 人為輔助宣告。
四、本院依職權囑託維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訪視,據覆略以:相 對人與其母親即關係人丙○○關係疏離,相對人大姊長期居住 美國,相對人與之並無交集,與相對人胞妹則互動良好;聲 請人與相對人同住,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能掌握 相對人身心狀況,無疏忽照顧或不當對待之情形,相對人亦 十分依賴聲請人,與聲請人互動緊密,認聲請人無不適任監 護人之情事,建議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等語,有訪視評估報 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90頁)。是考量聲請人本 即為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且關係緊密,如聲請人可繼續照顧 並輔助相對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惟聲請人自陳本 件聲請之目的係希望為相對人預立遺囑,將相對人名下不動 產留給相對人之胞妹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足認聲請人 對於監護人或輔佐人之權限與職責並非全然了解,故本院另 徵詢關係人花蓮縣政府對於擔任本件共同輔助人之意願,據 覆略以:由聲請人手足共同輔助相對人,期能建立家庭支持 並符合相對人最佳利益等語,惟據上開訪視評估報告,相對 人大姊居住國外,無法履行輔助人之責任,而相對人胞妹與 相對人有利害衝突,亦不適任輔助人,故仍以中立、客觀之 行政機關共同輔助相對人較為妥適,爰選定聲請人與關係人 花蓮縣政府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以保障相對人之權益。五、末依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完全喪失行 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併參酌同法第 1113條之1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1099條及第109 9條之1、第1103條第1項規定,亦即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 不由輔助人管理,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並無規 定應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故 本件毋庸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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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